【問答民法典·以案説法】
●關鍵詞
維護社會公德 免責保護
●概述
曾有一段時間,“攙扶摔倒老人反被訛詐”等負面新聞屢屢見諸媒體。“攙扶摔倒老人反被訛詐”等行為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信力,不僅傷害了好人的心,也不利於弘揚和踐行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優良傳統美德。
好心人對不法或不良行為合理阻止,具有正當性,值得肯定和鼓勵。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首次在全國立法層面上給予見義勇為者免責保護,規定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區分情形一律豁免民事責任。近年來實踐中,一系列肇事者被阻猝死或受傷後,好心人不擔責的判決,也向社會公眾明確傳遞出法律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讓“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不再成為困擾社會的兩難選擇。
●案例
2017年5月2日,段某和楊某先後進入電梯內,因段某在電梯內吸煙,楊某進行勸阻,二人發生言語爭執。段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後,仍有言語爭執,雙方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後,楊某離開,段某同物業工作人員進入物業辦公室,後段某心臟病發作猝死。之後,段某的妻子田某將楊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賠償田某15000元,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田某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1月23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專家説法
鍾能利(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保護勸阻者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肇事者被阻猝死的情形,勸阻者通常都是因不構成犯罪,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勸阻者免於刑事責任後,由於肇事者已經猝死,死亡一方的家屬往往要求勸阻者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勸阻者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要根據案件的事實,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加以分析判斷。勸阻者對實施不法或不良行為的人進行勸阻的行為,通常都是好意行為或者維護社會公德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也是很普遍的行為,根據一般生活經驗,絕大多數的勸阻行為本身就不可能造成他人身體損害,因此,不是民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當然就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勸阻行為引發糾紛,人身損害侵權責任承擔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要根據具體案情,首先分析判斷勸阻者所實施勸阻行為有沒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以及造成人身損害的程度、結果等情形。其次,要分析判斷勸阻行為與損害結果,特別是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再次,要分析判斷勸阻者在實施制止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也就是勸阻者在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通常來説,猝死一般都是由於不法行為者自身原因引發的,勸阻者對猝死這個死亡的結果一般來説是不能預見也不可預見的,也就是説,勸阻者對猝死這個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過錯的,勸阻者對不法行為者猝死這個結果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最後,如果勸阻者的制止行為本身有可能造成不法行為人的人身損害,而且事實上也造成了不法行為人的人身損害,也要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析判斷勸阻者的制止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如果屬於正當防衞,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只有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如上述案例中,楊某勸段某不要在電梯內吸煙,繼而產生言語爭執屬於偶發事件。兩人此前雖居住在同一小區,但並不認識,楊某不知道段某患有心臟疾病,因此無法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當楊某知道段某突發心臟病後,積極參與施救,也可印證其不希望段某死亡,也不存在放任段某死亡的心態。因此,楊某主觀上並不具有傷害段某的故意。再者,楊某沒有預見段某患有心臟疾病的可能性,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情形,故楊某主觀上也不存在過失。
也就是説,楊某勸段某不要吸煙的行為屬於正當勸阻行為,沒有侵害段某生命健康的故意或過失,段某不幸死亡與其自身患有心臟疾病有關,與楊某的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實施不法行為或者不良行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而勸阻者通常都是制止、減少不法或不良行為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社會公德所倡導的行為,理所當然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我國民法典、刑法對於勸阻者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提供了體系化的法律保障,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到損害時,規定了補償制度。對勸阻者進行法律保護,完善權利保護機制,對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加人民羣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採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08月20日 03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