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八項新規徵求意見 深交所:優化上市條件 健全退市機制

4月27日,備受矚目的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落地。深交所就《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八項主要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證券交易、持續監管等方面,深交所同時修訂發佈了《創業板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

全面修訂上市規則

深交所指出,《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創業板持續監管的基礎規則,主要包括上市、持續督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市等。深交所認真貫徹落實新證券法,按照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要求,對上市規則進行全面修訂,後續還將修訂發佈規範運作指引、業務辦理指南等配套規則。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優化上市條件,提升市場包容性。綜合考慮預計市值、收入、淨利潤等指標,制定多元化上市條件,以支持不同成長階段和不同類型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標準,要求“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但一年內暫不實施,一年後再做評估。

第二,健全退市機制,精準從快出清。一是豐富完善退市指標,將淨利潤連續虧損指標調整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複合指標,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和“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規範類退市指標等,財務類退市指標全面交叉適用,且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加大“殭屍”企業和空殼公司的出清力度。二是簡化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優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三是強化風險警示,對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制度。第三,強化公司治理,保護投資者權益。第四,適應市場特點,完善信披減持要求。第五,提高股權激勵靈活性,激發企業活力。

基於存量引入創新交易機制

深交所指出,創業板交易制度改革基於創業板現有市場特點和投資者結構,引入創新機制安排,進一步提升市場活躍度,提高定價效率,加強風險防控,促進平穩運行。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要點:

一是提高市場活躍度,適當放寬漲跌幅比例。完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減少交易阻力,將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提高定價效率,優化新股交易機制。適應股票上市初期價格波動較大,換手率較高等特點,給予市場充分定價空間,創業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並設置價格穩定機制。

三是適應市場需求,實施盤後定價交易。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允許投資者在競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豐富市場流動性管理手段,滿足投資者交易需求。明確深股通投資者可以參與盤後定價交易。

四是促進多空平衡,完善兩融制度機制。創業板註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自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推出轉融通市場化約定申報方式,實現證券公司借入證券當日可供投資者融券賣出,允許戰略投資者及網下投資者出借獲配股份。

五是強化風險防控,優化微觀機制安排。在單筆申報數量100股及其整數倍的基礎上,規定限價申報不超過10萬股,市價申報不超過5萬股。對連續競價期間限價申報設置上下2%的有效競價範圍。

此外,深交所還修訂發佈了《創業板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創業板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交易,其中普通投資者參與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二是對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增設前20個交易日日均10萬資產量及24個月的交易經驗的准入門檻。三是適應信息技術發展,便利投資者,取消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要求,投資者可以通過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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