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報
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獲悉:近日,自治區印發《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户復工復產小額信貸政策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政策實施期限從原定的截止日2020年9月1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1日。
自治區調整延長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政策執行期限,是貫徹中央政治局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精神,按照“保市場主體、復商復市”的要求,積極支持個體工商户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復工復產而作出的一項重要政策調整。
《通知》進一步明確,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額度單筆不超過8萬元,單筆期限不超過6個月。各承貸銀行與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合同需按整月簽訂,貸款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執行,並在合同中明確簽訂日的具體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通知》指出,2020年12月1日為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最終到期還款日,也是小額信貸利息最終結息日。個體工商户每3個月向銀行支付應承擔的50%利息,各縣(市、區)財政局每3個月向承貸銀行撥付50%貼息。貸款期限不足3個月的,個體工商户和縣(市、區)財政按實際貸款月數付息和貼息。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撥付貼息情況,在7月10日、12月10日前將財政承擔的貼息資金撥付給縣(市、區)財政部門。
《通知》強調,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為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各縣(市、區)、社區(鄉鎮)要加強風險防控,發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社區(鄉鎮)主要負責同志、專職人員和承貸銀行工作人員成立的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工作辦公室的職能,切實做好貸款“兩級聯審”、貸後跟蹤監管及貸款到期的回收工作。2020年12月1日為個體工商户小額信貸最終到期日。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各社區(鄉鎮)要主動配合承貸銀行催收貸款,確保貸款按期回收。各縣(市、區)政府要落實風險補償制度,對確實發生的貸款損失經承貸銀行和“兩級聯審”審定後,由縣(市、區)政府承擔80%的損失,從風險補償金中支付。
據悉,該政策自3月中旬出台以來,截至4月29日,新疆19家銀行機構累計向全疆6.69萬户個體工商户發放小額信貸35.28億元,對保市場主體、促復商復市發揮了積極作用。(王永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