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開展資管業務 專家:有助於推進市場化債轉股實施

5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能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債轉股投資計劃並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債轉股投資計劃合同的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通知》要求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主要投資於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包括以實現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的債權、可轉換債券、債轉股專項債券、普通股、優先股、債轉優先股等資產。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通知》的發佈有助於規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管業務,也有助於推動市場化債轉股更好地實施,對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來説,通過發行資管計劃可以募集更多資金,豐富資金來源。

單隻債轉股投資計劃金額不低於300萬

在資金募集方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債轉股投資計劃,並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合格投資者為具備與債轉股投資計劃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合格投資者”自然人所需要具備的條件是:具有4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8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60萬元。

法人單位則需要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以及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董希淼説,考慮到債轉股業務的複雜性和特殊性,《通知》所規定的合格投資者門檻是比較高的。他表示,債轉股投資計劃是定位於私募的資管產品,而且比一般的私募資管產品要求更高,對於合格投資者的“高門檻”規定能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同時,《通知》還規定了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官方渠道或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渠道,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

如果是自然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債轉股投資計劃,則不得以銀行不良債權為投資標的。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管理人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但不得使用受託管理的資金投資本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

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其他投資者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為封閉式產品

在投資運作方面,《通知》規定,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單筆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也可以採用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資產組合投資中,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原則上不低於債轉股投資計劃淨資產的60%。

債轉股投資計劃也可以投資的其他資產包括合同約定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等。

在產品性質方面,《通知》指出,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為封閉式產品,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

另外,《通知》還規定債轉股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為權益類產品或混合類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通知》強調,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時,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

在登記託管方面,《通知》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登記機構對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集中登記。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得發行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債轉股投資計劃。

在信息披露與報送方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債轉股投資計劃產品合同中與投資者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槓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户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並且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此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登記機構應當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債轉股投資計劃產品信息。登記機構應當每月向銀保監會報告債轉股投資計劃登記內容、登記質量和登記系統運行等有關情況。

董希淼對記者表示,對於整個資管市場來説,《通知》的出台能夠讓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正式成為資管市場的參與主體之一,有助於豐富資管產品的供給主體,能夠提供更多類型的資管產品,讓投資者有更多選擇。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822 字。

轉載請註明: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開展資管業務 專家:有助於推進市場化債轉股實施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