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該來的終究要來,創業板改革啓動,謹防成為“科創板第二”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財經

日前,中國證監會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草案,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意味着,創業板的改革已經正式啓動。

創業板首批28家公司於2009年10月30日掛牌交易,至今已超過10年時間。10年來,創業板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這一點在掛牌公司規模上體現得最為明顯。創業板的設立,不僅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市場多層次的架構,最重要的是為眾多創新創業型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融資支持,併為我國經濟轉型提供助力。

但歷經10餘年的發展,創業板也暴露出多方面的短板。其一是創業板與深市主板、中小板同質化問題,這一點在中小板上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深市主板不再接納新股掛牌之後,企業要在深市掛牌,只能選擇中小板或創業板。與中小板公司一樣,創業板掛牌公司也多為中小型企業,但兩個板塊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同質化現象。

其二,創業板曾經揹負“中國納斯達克”的重任,但客觀上講,在創業板掛牌的企業,其特色並不鮮明,根源在於創業板定位上的模糊,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温氏股份的上市。作為一家養殖業企業,温氏股份以及眾多與創新創業不沾邊企業的掛牌,無疑也讓創業板光環褪色。

其三,與其他板塊一樣,在創業板掛牌,必須跨過盈利的門檻,否則,上市根本無從談起,這也凸顯出創業板包容性不足。休説是同股不同權的企業與紅籌企業,即使是有潛力但沒有實現盈利的企業,也無法登陸創業板。包容性不足,也導致眾多新經濟企業不得不赴境外上市,而國內投資者卻無法分享其發展紅利。

也正因如此,創業板設立10年來,也常常遭遇市場的質疑與詬病,進一步深化創業板改革的聲音早已在市場上出現。特別是,在科創板設立之後,這一聲音尤為強烈。不僅是從市場層面,包括證監會與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也多次提及創業板的改革問題。

創業板改革的核心其實就是註冊制改革,其他方面的諸如發行條件、退市機制、交易制度、再融資,資產重組等,都是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副產品”而已。

此次監管部門決定啓動創業板的改革,顯然與科創板的設立與註冊制試點成功密切相關。科創板作為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的“試驗田”,試點註冊制、差異化的交易制度、退市機制、板塊定位、更加包容性的上市標準等,無不都是改革的產物。

創業板啓動改革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也要謹防改革後變成“科創板第二”。事實上,從創業板改革的相關內容看,其實也是有這種可能的。

比如作為此次改革核心的註冊制改革,總體而言借鑑了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在多個方面與科創板的規則基本上保持了一致。

再如創業板也將實行差異化的交易制度,新股掛牌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後將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這一點與科創板沒有什麼區別。

又如在上市條件上,創業板設置了三套衡量標準,涉及盈利、預估市值、以及營收等,這與科創板五套上市標準有“雷同”之處;此外,同股不同權企業、紅籌企業只要符合條件,也均可在創業板掛牌。創業板改革後,是否會與科創板爭搶上市資源,無疑值得關注。

雖然創業板定位於創新創業型企業,而科創板定位於高新技術產業與戰略性新興技術產業,但實際上,發行門檻上的“趨同”,不排除某些企業能夠同時滿足兩個板塊掛牌條件的要求。客觀上講,這與養殖業的温氏股份能在創業板掛牌是一個道理。

因此,此次創業板的改革,如何避免創業板此後變成了“科創板第二”,顯然是必須直面的問題。既然資本市場分別設立了創業板與科創板,那麼兩個板塊應該實行差異化發展的思路,兩板塊之間應該有“錯位”。否則,創業板的改革,並沒有多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