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2日訊 日前,上交所披露了紀律處分決定書,對浙江司太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胡錦生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上述處分決定書顯示,浙江司太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在規範運作、承諾履行方面,公司控股股東胡錦生在規範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的違規行為包括“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以及“公司未完成股份回購計劃”。
鑑於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條、第 17.3 條、第 17.4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對浙江司太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暨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胡錦生、時任總經理胡健、時任董事會秘書吳超羣、時任財務負責人施肖華和王磊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來源: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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