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5月7日電 7日早間,深交所向中南建設(000961,股吧)下發監管函,直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深交所稱,經查,中南建設2016年至2019年存在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所佔權益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但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形,期間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
2019年12月6日,中南建設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所佔權益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議案。
深交所指出,中南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第7.4.4條和第7.4.7條的規定。
中新經緯客户端查閲發現,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並作出決議,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時,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如有)應當對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7.4.4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被資助對象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
(二)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十二月累計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7規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間,不得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一)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
(二)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後十二個月內;
(三)將超募資金永久性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後的十二個月內。
深交所表示,希望中南建設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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