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下稱“中科建”)危機爆發,風險處置推進中卻發現諸多分、子公司“各自為政”,中科建對部分分、子公司不具有任何控制力,甚至不掌握個別分、子公司的財務、經營狀況。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內部人自曝,2014年至2018年,短短的四年多時間,中科建旗下的子公司從7家增加到405家,其中不乏大量“掛靠”企業。
民企“掛靠”,搖身一變成了央企的子公司,在招投標、等方面享受諸多便利,因此這樣的情況並不鮮見,業內稱這種現象為戴“紅帽子”。
為何民企熱衷戴“紅帽子”?東南部某企業主王先生(化名)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詳細講述了他自己的經歷。“融資成本至少低3-4個百分點,而且很多時候還不是成本的高低,而是有沒有的問題。”
融資成本明顯降低
王先生表示,大約在2013年,其控制的企業想要競標一個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的BT項目,但是政府方面希望建設方是國資,於是王先生就考慮掛靠一家央企,產權名義上變身為國企。
王先生通過中間人,找到了中科建有關領導,經過協商和接觸,該領導同意王先生的企業掛靠在中科建旗下。
王先生稱,一般實力強、管理規範的大型央企很難掛靠上,理想的掛靠主體就是協會、高校等成立的,規模還比較小的央企。因為這類央企本身管理也比較靈活,自身也有利用掛靠企業獲得項目,做大做強的需求。
據王先生介紹,此前他曾找過其他兩三家央企都談過,但是沒有成功,有的是因為對方“不缺項目,擔心風險不可控”。
而短期內想做大做強的中科建則和王先生等民營企業主的需求一拍即合。
他表示,“中科建方面的底線就是中科建不能受到損失,不管是實際損失還是名譽上的損失。於是我們簽了個協議,我每年交融資額的1%作為管理費,公司名義的股東變為中科建,實際的註冊資金我來出,公司的運營管理也是我自己負責,出了風險自擔。”
一系列操作後,王先生的企業變為了中科建的子公司。王先生也擔心,自己的企業股東變更後就被掛靠的央企“吃了”。於是,便以中科建的名義成立一個項目公司,由他本人擔任項目公司總經理,項目公司的證照、印章、財務等都控制在他自己手裏。
儘管監管和金融機構一再表示對民企、國企一視同仁,實際還是有差距。王先生表示,戴上“紅帽子”後,感覺到的變化就是國企不僅更容易得到項目資源,融資方面也更加便利。
他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民企借一個億都很難,國企的融資相對比較容易。掛靠到中科建以後,我們一般借三個億都很輕鬆。而且融資的成本也有3-4個百分點的差別”。
據王先生介紹,他此前的融資成本至少15%,因為從銀行很難融到資,一般只能找信託、租賃等其他非銀金融機構融資。而掛靠完後,融資成本從15%下降到11%,再到後來的9%。隨着業務能力增強,規模逐步增加,融資成本也在下行。
他説:“不要小看幾個點的差別,10億資金用兩年,如果是15%的利息的話,3個億財務成本就得花出去。”
“掛靠”中的博弈和風險
王先生也表示,一方面藉着央企名頭,企業可能會獲得更好的發展。另一方面,雙方都面臨諸多風險。
以中科建為例。他表示,掛靠後逐步發現了這家公司的管理混亂。法定代表人又委託總經理為代理人,總經理可代理法定代表人處理對外融資、借款、擔保、工商年檢、購銷、合作、聯營等行為,授權其以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的名義簽署文件。
其次,王先生也發現,中科建資金鍊較為緊張,總是以“救急”的名義要求掛靠的分、子公司給予資金支持,或者獲得的融資部分被中科建使用,而實際借款的分、子公司需要自己承擔利息。此外就是,遇到債務危機爆發,如果掛靠企業和被掛靠的央企,沒及時切割乾淨,可能面臨被拖累的風險。
當然,站在被掛靠企業的角度,風險也不小。很多掛靠的分、子公司業務管理粗放,盲目融資舉債,還有的金融機構要求母公司進行擔保,掛靠企業發生風險也同樣會連累到母公司或者總部。
王先生表示,因為涉及到股東資質以及資金往來等,企業的正常經營需要被掛靠的央企諸多配合,磨合不暢這個過程會被設置各種障礙。“財務、管證照的工作人員都需要打點才行。有的企業負責人表面很和善,有求必應,實際城府很深。比如説找他簽字,他都籤,但是他會籤不同的字體,不同的簽字有的可能辦事人員給蓋章,有的就蓋不到。因為不同的字體代表不同的意思,辦事人員都知道。”
紅帽子企業股權糾紛不斷
“紅帽子”企業,就是名為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實為私人企業。它是由私人投資經營,而以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名義註冊登記,或者掛靠在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之下的企業。這本屬於歷史的產物,但近年來,民企較大範圍出現資金鍊斷裂的風險事件,金融機構對國企的信仰加強,民企掛靠國企,頂着國企的帽子融資的情況有所增加。
不過,掛靠這一灰色操作,好比一個隱形“炸彈”,其中的風險不容小覷。特別是民企發展壯大後,想摘掉帽子時,最容易與名義股東方產生糾紛,引爆“炸彈”。有的“炸彈”不僅將企業“炸燬”,也會“炸燬”企業家,曾有紅帽子企業摘帽過程中,企業家被以侵吞國有資產的罪名投入監獄的消息見諸報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多份判決書顯示,目前由於掛靠等行為造成的產權糾紛已發生多起。
比如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顯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十六冶北海公司、黃某就因為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發生了糾紛。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為十六冶北海房地產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十六冶北海公司等協助辦理變更出資人的工商登記。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黃某以整體承包十六冶北海房地產公司的方式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黃某負責;十六冶北海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授權黃某全權代理行使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權利,並將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書、公章、私章等交黃某執掌。因此,認定十六冶北海公司僅是名義出資人,黃某才是實際出資人的事實,支持了黃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後十六冶北海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也曾撰文稱,在經濟生活實踐中,源於“掛靠經營”、“代持”和“名股實債”等名義股權登記問題所引發的權益歸屬糾紛也不在少數。進入本世紀以來,受政策預期、市場準入、資源配置、經營許可、融資門檻等因素影響,掛靠經營與“紅帽子企業”現象有所反彈,集中出現在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物資進出口貿易、社會服務業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