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吳一堅、張梅、孫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9年3月25日,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股份”,ST金花,600080.SH)子公司金花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酒店)以其6800萬元定期存單,為阜新匯寶工貿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期限1年。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其6800萬元定期存單,為鎮江中能恆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期限3個月。
金花股份對上述兩筆擔保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決定對金花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吳一堅、張梅、孫明分別作為金花股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決定對吳一堅、張梅、孫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19年3月25日,你公司子公司金花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酒店)以其6,800萬元定期存單,為阜新匯寶工貿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期限1年。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其6,800萬元定期存單,為鎮江中能恆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期限3個月。
你公司對上述兩筆擔保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規擔保和大股東違規佔用上市資金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8月3日
關於對吳一堅、張梅、孫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一堅、張梅、孫明:
經查,2019年3月25日,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股份)子公司金花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酒店)以其6,800萬元定期存單,為阜新匯寶工貿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期限1年。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其6,800萬元定期存單,為鎮江中能恆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供質押擔保,期限3個月。
金花股份對上述兩筆擔保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們分別作為金花股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們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董事及高管人員義務,勤勉盡責,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