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A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邵某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該案系全國首例新三板市場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也是首例涉交易型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案,案件涉及新三板市場定向增發投資者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中的因果關係認定、損失計算規則等諸多新穎法律問題,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典型意義。
被告A公司是一家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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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8月3日起,A公司在新三板市場的股票轉讓方式由協議轉讓變更為做市轉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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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11月20日,被告A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內稱因涉嫌證券市場操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A公司實際控制人進行立案調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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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9月7日,中國證監會作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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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實際控制人邵某、案外人左某等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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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8月7日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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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9月30日期間對A公司進行了股價操縱,上述期間內,新三板市場做市指數從1515.4點下跌到1322.15點,跌幅為12.75%,而同期A公司股價從20.26元上升為30.79元(期間成交價最高36.50元),漲幅為51.97%。邵某通過其控制的證券賬户在操縱期間連續主動買入,主動與做市商成交,大量買賣A公司股票,迫使做市商不斷提高雙向報價中樞,推動成交價格不斷上升,其成交量佔同期市場交易量的比率為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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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行為,影響了該股交易量,也對其價格走勢產生了重大影響。《行政處罰決定書》還認定,邵某等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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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9月14日(A公司定增投融資對接會召開時間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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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9月17日)開始連續8個交易日進行了尾盤操縱。結合行為人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對邵某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其他案外人亦有相應處罰。
原告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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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9月17日作為定增意向投資者參加了A公司組織召開的定增投融資對接會。通過線上線下多輪談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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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1月,原告與A公司簽訂《股票發行認購協議》,以20元/股的價格購入A公司發行的股份150萬股,共計投資3,000萬元。
原告參與定向增發後,A公司股票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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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0月8日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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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11月13日期間兩次停牌。期間A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上市的申請被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又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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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8月20日撤回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上市申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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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8月,A公司股票轉讓方式由做市轉讓變更為協議轉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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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11月14日,A公司再次復牌後第一個交易日的股票價格跌至2.4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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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9月17日,即《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之日,A公司股票價格為5元。
原告因參與A公司定向增發投資產生鉅額虧損,遂將A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邵某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訴請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2,598,795.28元。
庭審中,原被告就原告的投資損失與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投資損失應當如何認定及A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等問題展開辯論。在損失認定方面,為充分聽取專業意見,法院兩次委託專業機構對損失進行核定、對股權價值進行追溯評估。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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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案為新三板市場定增投資者索賠的案件,存在特殊性,具體認定包括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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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場定向增發投資者的證券侵權求償不適用因果關係推定原則。
證券侵權中依據欺詐市場理論、旨在保護不特定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確立的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對於新三板定向增發投資者並不適用。原告系以“面對面”簽訂認購協議方式參與投資,應對行為人實施的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與其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該案原告通過其定增投資與操縱行為高度關聯等具體事實證明了邵某操縱市場行為對投資者的誘導是導致原告最終決定投資的重要因素之一,邵某拉昇股價的行為影響了原告參與投資的定價,法院據此認定因果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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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責任的損失計算有別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
在損失認定方面,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造成投資者的差額損失既包括行為實施後投資者買入價格虛高的損失,還包括虛假陳述行為揭露後股價下跌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交易型操縱市場行為下,操縱行為對投資者損失產生的影響集中在操縱行為實施期間及隨後的影響時期,經過一定的消弭時期,操縱行為帶來的影響會被市場所消化。法院充分考慮交易型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特點,選取淨損差額法原理作為基礎,通過比較原告投資A公司股票的實際價格與公允的基準價格之間的差值計算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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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三板市場證券侵權的損失計算,應充分聽取專業意見,以對相關行業企業進行投資時的科學估值方法等為參考。
該案最終採信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權價值追溯評估鑑證報告》,該評估依照相關資產評估行業準則,採用資產基礎法和市場法兩種評估方法,充分考慮A公司在當年的盈利能力、行業前景、管理水平、競爭優勢等綜合情況,最終選用市場法的結果作為評估結論。在市場法評估中,該報告將A公司與同行業同類A股企業進行對比,並對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上的差異進行數據糾正,同時以期權定價模型計算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與A股上市公司的折扣率,最終還原A公司合理的股權價值為17.88元/股。法院認為該評估邏輯完整,分析較為全面,專業可信,予以採納。
綜上,上海金融法院最終認定原告投資差額損失為318萬元,故判令被告邵某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因並非操縱市場行為人而不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原標題《全國首例!涉新三板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案今宣判》)
【來源: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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