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佣金支出
企業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都會涉及佣金支出,這部分支出的税前扣除標準你知道多少呢?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下面就和申税小微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限額扣除
1.一般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29號)規定,其他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保險企業
根據《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3.電信企業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户、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佣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税前據實扣除。
4.房地產企業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佣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二、據實扣除
根據1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佣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税前據實扣除。
注意事項
01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02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03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04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05
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佣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佣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