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宇陽 郝彥)11月15日,浙江證監局發佈公告表示,經查,發現財通證券在從事債券承銷和受託管理業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對業務人員行為進行有效管理,未對業務風險實施有效管控,未嚴格履行募集資金監督義務,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因此,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財通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此外,浙江證監局指出,李辰作為項目受託管理責任人、承做人,趙蒙作為公司債券融資總部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郭欣昊作為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均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因此均遭監管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