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北交所10件業務規則及細則發佈

據央視新聞消息,10月30日,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正式發佈與北交所上市、審核相關的4件基本業務規則及6件配套細則、指引,這些業務規則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正式實施。

北交所發佈的4件基本業務規則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下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下稱《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下稱《再融資審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試行)》(下稱《重組審核規則》)。

6件配套細則指引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管理細則》(下稱《上市委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下稱《發行承銷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業務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下稱《可轉債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號——獨立董事》。

北交所修改完善4項基本業務規則

前期在基本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北京證券交易所通過郵件、信函、熱線電話、座談會等多種渠道接收和聽取社會各界、市場各方的意見建議並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改完善。

公開發行並上市方面,總體平移精選層關於盈利能力、成長性、市場認可度、研發能力等晉層標準作為上市條件,保持包容性和精準性。同時,落實註冊制試點要求,明確了交易所審核與證監會註冊的銜接分工,組建上市委員會,充分發揮專業把關作用。發行承銷制度保留詢價、直接定價等多樣化發行定價方式;同時對餘股配售進行優化調整,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強化報價行為監管,維護髮行市場秩序。

上市公司融資併購方面,《再融資審核規則》《重組審核規則》及相關細則明確了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核程序與自律監管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構建了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並行的多元化融資工具體系。在發行機制上明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需由證券公司保薦承銷,明確了主承銷商在發行定價、發售過程中的責任,同時引入了競價發行機制;設立併購重組委員會,提高重組審核的專業性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方面,制度要求與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接軌,不再實行主辦券商制度,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的持續督導;同時充分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強化公司自治和市場約束。

北交所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

《上市規則》由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自律監管和違規處理等四部分組成,作為全面規範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行為的基本業務規則,構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總體監管架構和全鏈條監管安排。

相比徵求意見稿,《上市規則》主要作出了四方面調整:

一是明確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要求,即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

二是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責任,適當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發行上市和再融資的持續督導期延長至3年和2年。

三是保持制度延續性,明確新三板掛牌期間依法實施的股權激勵可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後繼續實施,限售、行權等安排保持不變。

四是為防止公司通過披露不可信的財務報告規避財務類強制退市,在保持財務類退市指標總體不交叉適用的前提下,對審計報告類型適當從嚴要求。

按照《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北交所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辦理方面,北交所將借鑑滬深交易所的成熟經驗,對信息披露管理機制進行優化調整,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

精選層在審項目平移至北交所

為規範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審核工作,北交所制定併發布《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具體來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施行前,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的受理、審查、發行及掛牌等工作繼續按照現行相關規則開展。《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施行後,精選層在審項目平移至北交所,審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且完成公開發行,但尚未在精選層掛牌的,無需重新履行公開發行的註冊程序,發行人應按照北交所相關規則提交上市申請文件,並在北交所作出同意上市的決定後,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書等文件。

二、已經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尚未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無需重新履行北交所上市委員會審議程序,按規定應當再次審議的除外。發行人應當按照北交所發行上市相關業務規則,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北交所出具審核意見後,報中國證監會履行註冊程序。

三、尚未提交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委員會審議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北交所發行上市相關業務規則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及時披露。北交所按照項目原所處階段繼續推進審核工作。

四、發行人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應當就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變更為在北交所上市相關事宜,依法依規履行公司決策程序。平移至北交所的在審項目審核時限、回覆時限自《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施行之日起算。

北交所將在上市委中設立重組委並增設特別程序

根據北交所總體平移精選層各項基礎制度的原則,《上市委細則》在整體平移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委各項安排的基礎上,主要作出了以下調整:

專章規定重組委工作。北交所在上市委中設立重組委,負責審議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和重組上市有關事項,重組委委員不超過30名,可以由上市委委員兼任。重組委的組成、職責與權利、工作程序、工作紀律與監督管理等機制與上市委保持一致。

增設特別程序,審議上市公司股票強制退市及退市後重新上市。特別程序明確,北交所應於審議會議召開2個交易日前安排會議,會議安排及會議結果均不公告。上市公司收到北交所發出的擬終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後,提出聽證的,北交所在收到聽證申請的20個交易日內召開聽證會。

刪除簡易程序。北交所上市委不再審議新三板層級調整、掛牌同時進入創新層及股票被強制終止掛牌等事項,刪除簡易程序有關內容。

據悉,北交所開市後,上市委將在註冊制下圍繞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對發行上市申請等事項進行審議,通過集體合議形成審議意見。上市委由來自北交所和北交所外的專業人士共同組成,遵循廣泛性與專業性並重、權威性與實踐性兼顧的原則,從法律、會計、行業和監管等多角度對審核過程、審核意見進行專家把關和監督,避免審核權集中於審核機構,控制審核風險。

規範上市保薦業務壓實保薦機構責任

為了規範保薦機構在北交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的開展,壓實保薦機構責任,北交所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

具體來看,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前,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保薦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保薦費用的金額和支付時間。保薦協議簽訂後,保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承擔輔導驗收職責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除外。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後,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為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北交所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

保薦持續督導期屆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的,保薦機構應繼續履行募集資金相關的持續督導職責,如有其他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擴大承銷制度適用範圍調整餘股配售規則

發行承銷制度是本次設立北交所並試點註冊制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北交所發佈的《發行承銷細則》明確了證券發行承銷的主體制度安排。

一是設置了多元化的定價機制。

公開發行股票允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基本情況和市場環境等,自主選擇直接定價、競價或詢價等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提高發行效率,實現市場化定價。

二是公開發行並上市初期採用全額資金申購,適時根據需要推出保證金申購和其他申購方式。

北交所設立初期,公開發行並上市網上申購仍採用全額資金繳付機制,後期根據制度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擇機選用保證金申購、市值申購或其他申購方式,促進公開發行順利實施,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三是網上申購按比例配售,不足100股的餘股按照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原則依次配售100股。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時,根據網上發行數量和有效申購總量的比例計算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票的數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彙總後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原則向每個投資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無剩餘股票。

四是豐富戰略配售範圍。

公開發行並上市允許發行人引入戰略投資者,發揮價值引導效應,提高發行效率。允許高管和核心員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戰略配售。

五是允許設置超額配售選擇權,維護價格穩定。

股票公開發行堅持市場化定價,允許主承銷商與發行人自主協商確定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穩定後市價格。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5%。

據介紹,與精選層發行承銷制度相比,北交所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兩方面變化:

一方面,擴大了適用範圍。北交所設立後,融資工具不斷豐富,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均納入發行承銷規則適用範圍,同時配套增加了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要求。

另一方面,調整了餘股配售規則,將餘股配售規則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

北交所將推出定向可轉債品種

可轉債兼具股性和債性,是傳統股債融資工具、支付工具的重要補充。北交所將推出與中小企業特點相適應的定向可轉債品種,以豐富上市公司融資渠道、平衡投融資雙方對企業估值的認知差異。

《可轉債細則》主要明確了定向可轉債發行與掛牌、轉讓、存續期業務相關監管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在定向可轉債的發行方面,明確北交所定向可轉債的發行需具有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與保薦,轉股價格應當不低於認購邀請書發出前2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在轉讓方面,要求參與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北交所關於股票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明確了定向可轉債採用全價轉讓方式並實行當日迴轉,投資者可採用成交確認委託等方式委託北交所會員買賣可轉債。

在存續期業務辦理方面,明確可轉債轉股的,所轉股票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轉股來源包括增發股份和回購股份,同時明確了贖回與回售的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編輯 陳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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