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4日訊 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顯示,經查明,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文化”,300459.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金科文化控股股東金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控股”)通過第三方企業協助,以上市公司延期收回應收賬款、向第三方預付賬款等方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2018年、2019年、2020年1-4月,資金佔用發生額分別為206869.14萬元、433123.27萬元和297747.51萬元,上述期間日最高佔用餘額202968.20萬元。直至2020年9月,金科控股才歸還完畢上述佔用本金及利息。
深交所判定,金科文化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2.1.4條、第2.1.6條的規定。
金科文化控股股東金科控股、實際控制人朱志剛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0條、第3.1.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第4.3.2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8條、第4.2.9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7條、第4.2.8條的規定。
金科文化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健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的規定,對金科文化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金科文化時任董事長魏洪濤、財務總監秦海娟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金科文化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5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決定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控股股東金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志剛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健,時任董事長魏洪濤,財務總監秦海娟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科文化成立於2007年6月12日,註冊資本35.16億元,於2015年5月1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金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15億股,持股比例14.55%,王健為第二大股東,持股4.07億股,持股比例11.5%,朱志剛為第三大股東,持股3.95億股,持股比例11.14%。
金科文化今開3.75元,截至收盤報3.89元,漲3.18%,成交額5.35億元,換手率4.76%,總市值136.77億元。
朱志剛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9日、2021年1月25日至今任董事長。公司年報顯示,朱志剛,1965年出生,男,中國國籍,澳門永久居留權,研究生學歷,經濟師、工程師職稱,浙江工業大學兼職教授。歷任時代金科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時代金科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6年月至今任紹興市上虞財富置業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月至今任金科控股執行董事、總經理;2011年月至今任浙江金海岸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月至今任紹興上虞雷迪森萬錦大酒店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紹興上虞金泰泳池設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2015年月至今任紹興上虞時代廣場商貿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2016年月至今任浙江金剛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2007年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健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1月25日任公司董事長。王健,1988年出生,男,中國國籍,大學本科學歷,工信部軟件設計師、網絡工程師、系統分析師技術資格認證。2009年月至2010年月,任杭州網軒科技有限公司CTO;2010年月創立杭州哲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擔任執行董事兼經理,自2014年月至今任杭州哲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5年月至今任寧波哲信創客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6年月至今,任哲塔比特(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新加坡哲信泛亞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芝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6年月至今任紹興上虞金科哲信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6年月至今任杭州傲來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16年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9年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2016年月至今任公司總經理。
魏洪濤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6月14日任董事長。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4.3.2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公司章程,接受本所監管;
(二)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或者要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三)不通過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不利用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關公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保證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以任何方式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六)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項,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問詢;
(八)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4.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履行以下忠實、勤勉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佔公司財產,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員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損害公司利益;
(二)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為本人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範圍參見本規則第 7.2.5 條第四項的規定)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委託他人經營公司同類業務;
(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事務,持續關注對公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四)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審慎判斷審議事項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選擇受託人;
(五)積極推動公司規範運行,督促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糾正和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六)獲悉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侵佔公司資產、濫用控制權等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嚴格履行作出的各項承諾;
(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上市公司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履行職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6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錢江世紀城平瀾路299號浙江商會大廈36層;
金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朱志剛,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王健,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魏洪濤,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秦海娟,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查明,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文化”)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金科文化控股股東金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控股”)通過第三方企業協助,以上市公司延期收回應收賬款、向第三方預付賬款等方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2018年、2019年、2020年1-4月,資金佔用發生額分別為206,869.14萬元、433,123.27萬元和297,747.51萬元,上述期間日最高佔用餘額202,968.20萬元。直至2020年9月,金科控股才歸還完畢上述佔用本金及利息。
金科文化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2.1.4條、第2.1.6條的規定。
金科文化控股股東金科控股、實際控制人朱志剛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0條、第3.1.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第4.3.2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8條、第4.2.9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7條、第4.2.8條的規定。
金科文化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健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的規定,對金科文化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金科文化時任董事長魏洪濤、財務總監秦海娟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金科文化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5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控股股東金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志剛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對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健,時任董事長魏洪濤,財務總監秦海娟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浙江金科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