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重申底線要求 引導私募行業迴歸本源

  本報記者 吳曉璐

  1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業內人士認為,針對私募行業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進行了細化清晰的界定,有助於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樹立底線意識、合規意識,促進私募行業迴歸“私募”和“投資”的本源。未來,預計監管層將進一步加大對私募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加強監管推動私募行業高質量發展。

  強化私募姓“私”

  引導行業迴歸本源

  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取得快速發展,私募基金數量和規模穩步增長。截至2020年年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46萬家,同比增長0.53%,已備案私募基金9.68萬隻,同比增長18.43%,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同比增長16.24%。

  “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伴隨着各種亂象,包括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錯綜複雜的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業風險逐步顯現,近年來以阜興系、金誠系等為代表的典型風險事件對行業聲譽和良性生態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景泰利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英飈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針對上述私募行業存在的問題,《規定》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十不得”禁止性要求有助於讓私募行業迴歸“私募”和“投資”的本源,在規範中謀求發展,逐步建立成熟的市場化信用體系,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利益。

  “《規定》再次強化了私募姓‘私’,不能公開宣傳和募資,而且對私募基金的名稱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總監曾令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規定越是細化,對私募行業的界限定義越是清楚,越有利於行業規範發展,而監管的着力點也可以更集中。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規定》最重要的是要求私募行業迴歸“私募”和“投資”的本源。《規定》着力引導私募基金迴歸證券投資、股權投資等,重申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投資、限制投資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等。

  為平穩過渡,《規定》針對不符合規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實行新老劃斷、設置過渡期等予以分類處理。

  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老劃斷、設置過渡期等是比較務實的做法,避免了一刀切,給予市場主體一定時間來處理消化存在的問題,有助於潛在風險緩釋,有助於保持私募基金行業穩定。

  “整體來看,《規定》有助於私募行業正本清源,切實引領私募行業優化資源配置,發展資本市場。”田利輝表示,另外,在當前經濟背景下,《規定》的出台對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推進全市場註冊制意義重大。私募基金是市場定價的重要力量,推進全市場註冊制需要私募基金這一市場主體的積極參與和規範運作。

  去年超百傢俬募機構收罰單

  嚴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實際上,近年來,監管層已明顯加大了對私募行業違法違規的打擊力度。《證券日報》記者據證監會網站不完全統計,去年全年,證監會及地方證監局對14傢俬募機構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104傢俬募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11名私募從業人員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這些私募機構被處罰的原因大多為上述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提及的私募行業違法違規行為。

  如去年1月份,浙江證監局對杭州厚德載富財富管理有限公司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公司發行的穩贏3號、穩贏4號、穩贏5號、嘉盈9號、鑫富1號、鑫富6號及魔方1號產品向投資金額小於100萬元的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另外,公司挪用嘉盈9號、鑫富1號和鑫富6號產品資金,劃轉給關聯方使用或借款給其他企業使用。

  浙江證監局表示,公司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和挪用基金財產兩項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因此,沒收厚德載富違法所得51.11萬元,並對厚德載富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丁某哲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有業內人士認為,隨着《規定》的落地,私募行業將迎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在張英飈看來,最重要的是要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備案義務。“只有登記備案,才能讓監管有依據,讓一切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無處遁形,規避法律風險,提高私募信用度。”

  胡立峯認為,私募基金由於非公開募集特徵,也未公開信息披露,來自社會的監督幾乎沒有,因此加強監管是主要手段。私募基金髮展多年來,各方對於私募基金的理解與看法日益趨於一致,從一開始注重發展,發揮行業積極性,到現在發展到一定階段,通過加強監管推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這也是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多年的必然結果。

  “實際監管中,還需要區分私募基金不同類型,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三類不同的私募基金,這三類私募基金存在的問題差異較大。”胡立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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