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5號)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1號)顯示,經查明,劉佳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佳傑為證券從業人員
劉佳傑於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間,先後在華西證券成都東大街營業部、西南證券成都石灰街營業部、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工作或任職。2014年12月任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總經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4年12月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二、劉佳傑借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一)劉佳傑借“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系劉佳傑二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於2008年6月16日開立於西南證券四川分公司,系劉佳傑實際使用,開户資料顯示“授權劉佳傑辦理一切業務”,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工商銀行尾號2828户,後變更為民生銀行尾號7777户。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811筆,股票成交金額為314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的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大量重合,與“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部分重合,且重合的地址中大量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買賣股票盈利1.34萬元(已扣税費)。
(二)劉佳傑借“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於2010年4月29日開立於西南證券上海田林東路營業部,資金賬號381027888,下掛股東賬户為A285704539、0141463642,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7671筆,成交金額合計9566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委託下單記錄。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買賣股票盈利2.9萬元(已扣税費)。
(三)劉佳傑借“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於2014年2月25日開立於銀泰證券順城大街營業部,資金賬號3500000888,下掛股東賬户為A469951770、0141463642,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營銷人員登記為黃某翔,開户審核人登記為劉佳傑。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5454筆,成交金額合計30637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曹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大量劉佳傑實際使用的手機尾號2999下單記錄。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累計虧損42.03萬元(已扣税費)。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佣金提成3.86萬元。
(四)劉佳傑借“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於2014年2月25日開立於銀泰證券順城大街營業部,資金賬號3590000010,下掛股東賬號為E026724460、0602686985。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兩融賬户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333筆,成交金額1,865萬元。該賬户交易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和“許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多筆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下單記錄和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為20-10-7A-13-0A-60地址下單記錄。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累計虧損225.23萬元(已扣税費)。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該賬户佣金提成0.15萬元。
綜上,劉佳傑實際控制和使用2個“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及兩融賬户買賣股票,交易金額累計42382萬元,交易虧損累計263.02萬元。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佣金提成共4.01萬元。
三、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股票
(一)劉佳傑實際操作“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户
涉案期間,“許某”“李某平”“聯投韜略”“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IP地址中均存在大量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現場交易設備地址;“許某”“李某平”“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張某珍”“曹某”銀泰證券賬户的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地址中存在大量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委託下單記錄中存在大量由劉佳傑實際使用的手機尾號2999、尾號2888、尾號2369、尾號4669下單記錄的下單記錄。“許某”“李某平”“曹某”“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在涉案期間多個不同時段存在股票交易品種趨同性。因此,涉案期間,劉佳傑實際操作“許某”“李某平”“曹某”“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證券賬户。
(二)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許某”銀泰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筆數為43533筆,累計成交金額583346萬元。劉佳傑借用銀泰證券經紀人黃某翔名義獲取“許某”證券賬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萬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1993筆,賬户累計成交金額31254萬元。劉佳傑借用銀泰證券經紀人黃某翔名義獲取“李某平”證券賬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萬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曹某”銀泰證券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319筆,累計成交金額1242萬元。未發現劉佳傑通過該證券賬户獲取違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3個私募基金在銀泰證券開立的證券賬户,共委託交易5453筆,成交金額合計38823萬元。未發現劉佳傑通過3個證券賬户獲取違法所得。
綜上,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違法所得350.64萬元。劉佳傑借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四川監管局作出以下決定:1.對劉佳傑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罰款80萬元。2.對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50.64萬元,並處罰款1000萬元。罰沒合計1430.64萬元。
此外,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四川監管局決定:對劉佳傑採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自四川監管局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劉佳傑2009年7月1日在西南證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2013年8月21日離職註銷,2013年9月16日在銀泰證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2014年12月22日機構內變更為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執業崗位,2020年4月2日離職註銷。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證券 600369.SH)成立於1999年,是在原重慶有價證券公司、原重慶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證券部、原重慶市證券公司和原重慶證券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上,聯合其他股東共同發起設立的證券公司。目前公司註冊資本56.45億元,是一家註冊地在重慶的全國綜合性證券公司,也是中國第九家上市證券公司和重慶第一家上市金融機構。重慶渝富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7.89%。
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6年7月,是證券行業綜合治理期間首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公司註冊地為深圳市,註冊資本12億元,主要股東為北京嘉鑫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和武漢致遠投資有限公司。銀泰證券現有分支機構27家,主要分佈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經濟圈、江浙地區及中西部南方地區等25箇中心城市。北京嘉鑫世紀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1.43%。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徵集股東權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將有關市場主體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6—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1號
當事人:劉佳傑,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及違法買賣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同時我局應當事人要求,於2021年3月11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佳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佳傑為證券從業人員
劉佳傑於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間,先後在華西證券成都東大街營業部、西南證券成都石灰街營業部、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工作或任職。2014年12月任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總經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4年12月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二、劉佳傑借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一)劉佳傑借“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系劉佳傑二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於2008年6月16日開立於西南證券四川分公司(張某珍尾號2927的身份證號),資金賬號650007777,下掛股東賬户A476133524、0104320869,開户留存電話13881904669,系劉佳傑實際使用,開户資料顯示“授權劉佳傑辦理一切業務”,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工商銀行尾號2828户,後變更為民生銀行尾號7777户。
2008年6月,該賬户資金來源於“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股票轉託管形式轉入6只股票(當日市值合計65.55萬),“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的資金來源於2006年至2007年“劉佳傑”建設銀行卡轉入的資金。2009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間,該賬户資金去向主要為“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户,此後再分別轉入“何某蓉”民生銀行賬户(劉佳傑代辦轉入)、“張某珍”民生銀行賬户和“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811筆,股票成交金額為314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的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大量重合,與“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部分重合,且重合的地址中大量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買賣股票盈利1.34萬元(已扣税費)。
(二)劉佳傑借“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於2010年4月29日開立於西南證券上海田林東路營業部(張某珍尾號0089的身份證號),資金賬號381027888,下掛股東賬户為A285704539、0141463642,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劉佳傑以自辦或代他人辦理的形式現金存入合計217萬元,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該賬户由劉佳傑代辦形式取款99.4萬(另現金支取或POS消費157萬)。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7,671筆,成交金額合計9,566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委託下單記錄。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買賣股票盈利2.9萬元(已扣税費)。
(三)劉佳傑借“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於2014年2月25日開立於銀泰證券順城大街營業部(張某珍尾號0089的身份證號),資金賬號3500000888,下掛股東賬户為A469951770、0141463642,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營銷人員登記為黃某翔,開户審核人登記為劉佳傑。
2014年至2019年期間,通過劉佳傑本人及多個親屬賬户轉入該賬户資金共計2,098萬元,資金主要來源於劉佳傑工資收入、銀行貸款、佣金提成及“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循環入金;2014年至2017年期間該賬户資金主要轉出至劉佳傑母親“張某華”多個銀行賬户,又循環轉回“張某珍”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形成入金,2015年和2017年直接轉出至“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共63.95萬元。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5,454筆,成交金額合計30,637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曹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大量劉佳傑實際使用的手機尾號2999下單記錄。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累計虧損42.03萬元(已扣税費)。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佣金提成3.86萬元。
(四)劉佳傑借“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於2014年2月25日開立於銀泰證券順城大街營業部,資金賬號3590000010,下掛股東賬號為E026724460、0602686985。
2015年1月,“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劃入擔保品113萬元,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張某珍”交通銀行賬户(尾號8625)累計轉入59萬元,其中來自“張某華”中信銀行賬户39萬、“張某華”招商銀行賬户10萬以及現金存入10萬。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張某珍”交通銀行賬户累計轉出資金291萬元,其中轉出至“張某華”中信銀行尾號5381户119萬元(其中112萬轉入“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4萬轉入“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張某華”交通銀行尾號8625户99.8萬元、現金取款72.2萬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兩融賬户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333筆,成交金額1,865萬元。該賬户交易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和“許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多筆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下單記錄和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為20-10-7A-13-0A-60地址下單記錄。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累計虧損225.23萬元(已扣税費)。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該賬户佣金提成0.15萬元。
綜上,劉佳傑實際控制和使用2個“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及兩融賬户買賣股票,交易金額累計42,382萬元,交易虧損累計263.02萬元。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佣金提成共4.01萬元。
三、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股票
(一)劉佳傑實際操作“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户
涉案期間,“許某”“李某平”“聯投韜略”“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IP地址中均存在大量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現場交易設備地址;“許某”“李某平”“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張某珍”“曹某”銀泰證券賬户的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地址中存在大量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委託下單記錄中存在大量由劉佳傑實際使用的手機尾號2999、尾號2888、尾號2369、尾號4669下單記錄的下單記錄。“許某”“李某平”“曹某”“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在涉案期間多個不同時段存在股票交易品種趨同性。因此,涉案期間,劉佳傑實際操作“許某”“李某平”“曹某”“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證券賬户。
(二)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許某”銀泰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筆數為43,533筆,累計成交金額583,346萬元。劉佳傑借用銀泰證券經紀人黃某翔名義獲取“許某”證券賬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萬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1,993筆,賬户累計成交金額31,254萬元。劉佳傑借用銀泰證券經紀人黃某翔名義獲取“李某平”證券賬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萬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曹某”銀泰證券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319筆,累計成交金額1,242萬元。未發現劉佳傑通過該證券賬户獲取違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3個私募基金在銀泰證券開立的證券賬户,共委託交易5,453筆,成交金額合計38,823萬元。未發現劉佳傑通過3個證券賬户獲取違法所得。
綜上,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違法所得350.64萬元。
以上事實,有任職證明、情況説明、詢問筆錄、證券賬户開户信息、證券賬户交易流水、下單資料及銀行賬户資料、佣金提成明細等證據在案證明。
綜上,劉佳傑借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申辯和聽證會中主要提出以下申辯意見:第一,“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在開户時留存劉佳傑本人手機號碼因當時條件所限,且簽署的“授權劉佳傑辦理一切業務”,實際指授權劉佳傑辦理與開户相關的一切業務。第二,劉佳傑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時間為2009年7月1日,且2006年6月劉佳傑剛參工收入較低不可能存在大額資金用於投資股票,在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之前,劉佳傑不具備違法主體資格。第三,劉佳傑與張某華、張某珍長期存在資金往來,不能以此認定相關資金進入股市。張某珍相關賬户的資金存取因銀行位置較近系劉佳傑代張某珍辦理。其中,劉佳傑代辦的80萬元支取,系劉佳傑個人的消費貸轉入。第四,未使用劉佳傑手機尾號2999、手機尾號4669和手機尾號2888、手機尾號2369和袁某(前岳母)手機尾號7660下單交易,系證券公司交易軟件關聯了初始註冊手機號碼所致。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已於2016年4月15日註銷停機,此後的交易非劉佳傑所為。第五,第三人李某為“許某”“李某平”“曹某”“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6個證券賬户的實際操作人。李某通過營業部名義經紀人黃某翔的銀行賬户提取佣金,且上述行為系劉佳傑與李某商定,李某為“黃某翔”銀行賬户的實際持有者和收益者。第六,張某珍與張某華共同出資進行股票投資,“張某珍”股票賬户由張某華進行管理交易,交易地址為20-10-7A-13-0A-60。李某系張某華多年好友,常到張某華家做客,常在張某華電腦上下單操作上述6個賬户。因此上述6個賬户交易地址與“張某珍”賬户交易地址20-10-7A-13-0A-60重合具有必然性。第七,劉佳傑患有嚴重的精神性疾病。第八,參考證監會相關處罰案例,擬定的處罰金額和市場禁入的決定過重,相關事實系通過間接證據證明,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且自己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應當被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顯示,“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資金賬號650007777)開户當日張某珍即簽署了委託劉佳傑的授權委託書,具體勾選了證券交易委託、資金存取、查詢、轉託管、指定或撤銷指定賬户、銷户業務,並非僅授權辦理與開户有關的業務,且開户信息中全部留存的是劉佳傑本人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從賬户交易情況看,該賬户資金來源指向劉佳傑,資金去向主要由劉佳傑辦理取款或轉入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尾號6688和尾號1640),交易設備主要是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設備20-10-7A-13-0A-60地址,並非當事人及代理人所述僅“授權劉佳傑辦理與開户相關的一切業務”。因此,對第一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二,本案認定的違法期間是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為劉佳傑2009年7月1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之後,不存在非適格主體的問題;並且是否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並不是認定本違法行為適格主體的必要條件。因此,對第二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三,劉佳傑與張某珍、張某華的資金往來並不是認定劉佳傑違法行為的單一證據。從資金鍊看,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劉佳傑通過名下建設銀行2個賬户(尾號9978、尾號5500)分24筆向張某珍在建行開設的三方存管賬户(尾號0501)累計轉賬82.5萬元,全部轉入張某珍的資金賬户買賣股票。2008年6月,“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銷户,同時將賬户中的股票資產(65.55萬元)轉託管至“張某珍”西南證券1賬户。轉入“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的資金主要來自劉佳傑本人名下的股票賬户和建行工資卡。申辯意見“這些資金是張某珍分多次以現金形式交給劉佳傑,劉佳傑存入自己的建設銀行卡後再轉入張某珍的三方存管銀行”與在案證據明顯不符。因此,對第三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四,本案已關注到交易軟件存在的當事人所述的情況,對於存疑的手機下單賬户也並未在本案認定範圍內。目前認定的涉案賬户是結合資金來源去向、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趨同性、通信信息等綜合認定,並非孤證。本案認定的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交易記錄最晚時間為2015年1月23日,即2016年4月15日註銷停機之前,不存在當事人認為的停機後的交易。對於存在袁某手機尾號7660的下單記錄的情況,結合代理律師提交的袁某詢問筆錄等情況,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局予以部分採納,剔除相關賬户中手機尾號7660的下單情況,經複核,同時剔除許某本人手機尾號9004下單情況,因此調減當事人違法所得金額16.27萬元。
第五,本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户的實際操作人和“黃某翔”銀行賬户佣金收益者為劉佳傑。當事人及代理人申辯意見、證人證言與在案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其一,截至2019年2月,經紀人黃某翔名義下的客户160名,但不包含“曹某”和“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證券賬户。對於是否獲取“曹某”賬户的佣金提成,當事人劉佳傑與證人李某的説法相互矛盾。其二,“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户的委託下單地址中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地址佔比較小,其中“許某”賬户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佔比1.07%,“李某平”賬户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佔比20.97%,“聯投韜略”賬户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僅2筆(賬户累計交易筆數2313筆),“曹某”“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賬户均無營業部電腦委託下單記錄。證人李某所述“主要使用營業部的電腦設備交易”明顯矛盾。其三,“黃某翔”銀行賬户的資金最終流向“劉佳傑”和“張某華”銀行賬户,被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投資股票等。“黃某翔”銀行賬户的全部(13筆)櫃枱現金取款中,大部分(9筆)被劉佳傑父母支取,沒有證據表明資金流向李某。其四,“黃某翔”銀行賬户資金來源除本案認定的“許某”和“李某平”賬户佣金提成外,還有其他客户的佣金提成100餘萬元。銀行流水錶明,“黃某翔”銀行賬户向“塗某雲”“王某娟”“黃某亮”等賬户轉款102萬,其中有89萬餘元(21筆)通過“塗某雲”民生銀行賬户直接轉入“張某華”民生銀行賬户。當事人及證人李某在聽證會上自述這部分資金系塗某雲等人的佣金提成與客觀證據不符,與相關涉案賬户名義持有人的詢問筆錄信息均明顯矛盾。其五,“黃某翔”賬户中的大額POS消費形式轉入了“張某華”中信銀行和交通銀行賬户,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或股票投資等。證人李某稱其一直在使用“黃某翔”銀行卡,其中的銀行POS機消費均系自己的日常花銷,與在案證據不符。其六,“黃某翔”賬户轉出至張某華賬户100多萬元通過大額POS機刷卡的方式,轉至第三人“應某”“楊某華”“李某”“杜某燕”“胡某媛”賬户,再轉入張某華的中信銀行賬户。證人張某華明確表示不認識上述人員,對上述賬户轉入本人銀行賬户資金性質無合理解釋。因此,對第五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六,在案證據顯示,“許某”“曹某”“張某珍”“李某平”賬户委託下單IP地址與劉佳傑同一天登錄OA郵箱的IP地址大量重合,其中“許某”賬户重合天數81天,交易1593筆;“張某珍”賬户重合天數61天,交易612筆;“李某平”賬户重合天數31日,交易152筆;“曹某”賬户重合3天,交易5筆。同時,當事人在2019年9月詢問筆錄中稱,“金管家3號”實際管理人為客户自己找的操盤手,本次申辯稱是當事人委託李某操作;當事人在2020年7月詢問筆錄中稱,“許某”賬户是許某本人操作,本次申辯稱是當事人委託李某操作;當事人在2020年7月詢問筆錄中稱,其2005年入職證券公司,年收入40萬至50萬,本次申辯稱剛參工月收入只有600元,不可能有幾十萬的資金用於股票投資;證人張某珍在調查期間提供給調查組的情況説明稱,其家庭成員的股票賬户均為賬户開户人本人投資操作,本次聽證會上稱“張某珍”賬户由張某華控制交易。上述情況與調查期間證據存在多處明顯矛盾。“張某珍”“許某”“曹某”“李某平”股票賬户的交易趨同性較高,相關賬户委託下單的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大量重合,具有被同一人控制的特徵。結合在案證據中相關人員的短信記錄和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均表明上述賬户的實際控制人為劉佳傑。因此,對第六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七,當事人的病情不影響本案違法性質的認定。因此,對第七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八,本案事實清楚,在案證據之間、證據與指認的事實之間具有合理性、協調性、排他性,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並排除合理懷疑,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當事人及代理人提交聽證環節提交的證據資料,無法證明當事人在本案認定的違法期間無違法行為,且多處與在案證據矛盾。本案是依據當事人違法情節、影響程度、配合程度等作出的量罰,在法定幅度以內,其他行政處罰案與本案無關。因此,對第八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雖然我局採納了劉佳傑及代理人部分陳述申辯意見,但劉佳傑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時任營業部總經理,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屬於2005年《證券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其交易金額巨大,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採納部分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劉佳傑的責任認定和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劉佳傑採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1年4月9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5號
當事人:劉佳傑,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及違法買賣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同時我局應當事人要求,於2021年3月11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佳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佳傑為證券從業人員
劉佳傑於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間,先後在華西證券成都東大街營業部、西南證券成都石灰街營業部、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工作或任職。2014年12月任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總經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4年12月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二、劉佳傑借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一)劉佳傑借“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系劉佳傑二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於2008年6月16日開立於西南證券四川分公司(張某珍尾號2927的身份證號),資金賬號650007777,下掛股東賬户A476133524、0104320869,開户留存電話13881904669,系劉佳傑實際使用,開户資料顯示“授權劉佳傑辦理一切業務”,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工商銀行尾號2828户,後變更為民生銀行尾號7777户。
2008年6月,該賬户資金來源於“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股票轉託管形式轉入6只股票(當日市值合計65.55萬),“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的資金來源於2006年至2007年“劉佳傑”建設銀行卡轉入的資金。2009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間,該賬户資金去向主要為“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户,此後再分別轉入“何某蓉”民生銀行賬户(劉佳傑代辦轉入)、“張某珍”民生銀行賬户和“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811筆,股票成交金額為314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的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大量重合,與“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部分重合,且重合的地址中大量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買賣股票盈利1.34萬元(已扣税費)。
(二)劉佳傑借“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於2010年4月29日開立於西南證券上海田林東路營業部(張某珍尾號0089的身份證號),資金賬號381027888,下掛股東賬户為A285704539、0141463642,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劉佳傑以自辦或代他人辦理的形式現金存入合計217萬元,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該賬户由劉佳傑代辦形式取款99.4萬(另現金支取或POS消費157萬)。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2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7,671筆,成交金額合計9,566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委託下單記錄。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買賣股票盈利2.9萬元(已扣税費)。
(三)劉佳傑借“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於2014年2月25日開立於銀泰證券順城大街營業部(張某珍尾號0089的身份證號),資金賬號3500000888,下掛股東賬户為A469951770、0141463642,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營銷人員登記為黃某翔,開户審核人登記為劉佳傑。
2014年至2019年期間,通過劉佳傑本人及多個親屬賬户轉入該賬户資金共計2,098萬元,資金主要來源於劉佳傑工資收入、銀行貸款、佣金提成及“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循環入金;2014年至2017年期間該賬户資金主要轉出至劉佳傑母親“張某華”多個銀行賬户,又循環轉回“張某珍”民生銀行尾號7529户形成入金,2015年和2017年直接轉出至“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共63.95萬元。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5,454筆,成交金額合計30,637萬元。期間,該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許某”銀泰證券賬户、“曹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大量劉佳傑實際使用的手機尾號2999下單記錄。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累計虧損42.03萬元(已扣税費)。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佣金提成3.86萬元。
(四)劉佳傑借“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違法買賣股票
“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於2014年2月25日開立於銀泰證券順城大街營業部,資金賬號3590000010,下掛股東賬號為E026724460、0602686985。
2015年1月,“張某珍”銀泰證券兩融賬户劃入擔保品113萬元,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張某珍”交通銀行賬户(尾號8625)累計轉入59萬元,其中來自“張某華”中信銀行賬户39萬、“張某華”招商銀行賬户10萬以及現金存入10萬。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張某珍”交通銀行賬户累計轉出資金291萬元,其中轉出至“張某華”中信銀行尾號5381户119萬元(其中112萬轉入“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4萬轉入“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張某華”交通銀行尾號8625户99.8萬元、現金取款72.2萬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張某珍”兩融賬户買賣股票,累計委託下單333筆,成交金額1,865萬元。該賬户交易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和“許某”銀泰證券賬户大量重合,且有多筆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下單記錄和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為20-10-7A-13-0A-60地址下單記錄。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控制使用該賬户累計虧損225.23萬元(已扣税費)。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該賬户佣金提成0.15萬元。
綜上,劉佳傑實際控制和使用2個“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及兩融賬户買賣股票,交易金額累計42,382萬元,交易虧損累計263.02萬元。劉佳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户獲取“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佣金提成共4.01萬元。
三、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股票
(一)劉佳傑實際操作“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户
涉案期間,“許某”“李某平”“聯投韜略”“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委託下單MAC地址和IP地址中均存在大量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現場交易設備地址;“許某”“李某平”“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張某珍”“曹某”銀泰證券賬户的委託下單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地址中存在大量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委託下單記錄中存在大量由劉佳傑實際使用的手機尾號2999、尾號2888、尾號2369、尾號4669下單記錄的下單記錄。“許某”“李某平”“曹某”“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户在涉案期間多個不同時段存在股票交易品種趨同性。因此,涉案期間,劉佳傑實際操作“許某”“李某平”“曹某”“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證券賬户。
(二)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許某”銀泰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筆數為43,533筆,累計成交金額583,346萬元。劉佳傑借用銀泰證券經紀人黃某翔名義獲取“許某”證券賬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萬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1,993筆,賬户累計成交金額31,254萬元。劉佳傑借用銀泰證券經紀人黃某翔名義獲取“李某平”證券賬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萬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曹某”銀泰證券證券賬户,累計委託下單319筆,累計成交金額1,242萬元。未發現劉佳傑通過該證券賬户獲取違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操作“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3個私募基金在銀泰證券開立的證券賬户,共委託交易5,453筆,成交金額合計38,823萬元。未發現劉佳傑通過3個證券賬户獲取違法所得。
綜上,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違法所得350.64萬元。
以上事實,有任職證明、情況説明、詢問筆錄、證券賬户開户信息、證券賬户交易流水、下單資料及銀行賬户資料、佣金提成明細等證據在案證明。
綜上,劉佳傑借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申辯和聽證會中主要提出以下申辯意見:第一,“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在開户時留存劉佳傑本人手機號碼因當時條件所限,且簽署的“授權劉佳傑辦理一切業務”,實際指授權劉佳傑辦理與開户相關的一切業務。第二,劉佳傑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時間為2009年7月1日,且2006年6月劉佳傑剛參工收入較低不可能存在大額資金用於投資股票,在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之前,劉佳傑不具備違法主體資格。第三,劉佳傑與張某華、張某珍長期存在資金往來,不能以此認定相關資金進入股市。張某珍相關賬户的資金存取因銀行位置較近系劉佳傑代張某珍辦理。其中,劉佳傑代辦的80萬元支取,系劉佳傑個人的消費貸轉入。第四,未使用劉佳傑手機尾號2999、手機尾號4669和手機尾號2888、手機尾號2369和袁某(前岳母)手機尾號7660下單交易,系證券公司交易軟件關聯了初始註冊手機號碼所致。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已於2016年4月15日註銷停機,此後的交易非劉佳傑所為。第五,第三人李某為“許某”“李某平”“曹某”“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6個證券賬户的實際操作人。李某通過營業部名義經紀人黃某翔的銀行賬户提取佣金,且上述行為系劉佳傑與李某商定,李某為“黃某翔”銀行賬户的實際持有者和收益者。第六,張某珍與張某華共同出資進行股票投資,“張某珍”股票賬户由張某華進行管理交易,交易地址為20-10-7A-13-0A-60。李某系張某華多年好友,常到張某華家做客,常在張某華電腦上下單操作上述6個賬户。因此上述6個賬户交易地址與“張某珍”賬户交易地址20-10-7A-13-0A-60重合具有必然性。第七,劉佳傑患有嚴重的精神性疾病。第八,參考證監會相關處罰案例,擬定的處罰金額和市場禁入的決定過重,相關事實系通過間接證據證明,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且自己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應當被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顯示,“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户1(資金賬號650007777)開户當日張某珍即簽署了委託劉佳傑的授權委託書,具體勾選了證券交易委託、資金存取、查詢、轉託管、指定或撤銷指定賬户、銷户業務,並非僅授權辦理與開户有關的業務,且開户信息中全部留存的是劉佳傑本人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從賬户交易情況看,該賬户資金來源指向劉佳傑,資金去向主要由劉佳傑辦理取款或轉入劉佳傑民生銀行賬户(尾號6688和尾號1640),交易設備主要是劉佳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設備20-10-7A-13-0A-60地址,並非當事人及代理人所述僅“授權劉佳傑辦理與開户相關的一切業務”。因此,對第一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二,本案認定的違法期間是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為劉佳傑2009年7月1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之後,不存在非適格主體的問題;並且是否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並不是認定本違法行為適格主體的必要條件。因此,對第二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三, 劉佳傑與張某珍、張某華的資金往來並不是認定劉佳傑違法行為的單一證據。從資金鍊看,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劉佳傑通過名下建設銀行2個賬户(尾號9978、尾號5500)分24筆向張某珍在建行開設的三方存管賬户(尾號0501)累計轉賬82.5萬元,全部轉入張某珍的資金賬户買賣股票。2008年6月,“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銷户,同時將賬户中的股票資產(65.55萬元)轉託管至“張某珍”西南證券1賬户。轉入“張某珍”華西證券賬户的資金主要來自劉佳傑本人名下的股票賬户和建行工資卡。申辯意見“這些資金是張某珍分多次以現金形式交給劉佳傑,劉佳傑存入自己的建設銀行卡後再轉入張某珍的三方存管銀行”與在案證據明顯不符。因此,對第三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四,本案已關注到交易軟件存在的當事人所述的情況,對於存疑的手機下單賬户也並未在本案認定範圍內。目前認定的涉案賬户是結合資金來源去向、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趨同性、通信信息等綜合認定,並非孤證。本案認定的劉佳傑手機尾號4669的交易記錄最晚時間為2015年1月23日,即2016年4月15日註銷停機之前,不存在當事人認為的停機後的交易。對於存在袁某手機尾號7660的下單記錄的情況,結合代理律師提交的袁某詢問筆錄等情況,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局予以部分採納,剔除相關賬户中手機尾號7660的下單情況,經複核,同時剔除許某本人手機尾號9004下單情況,因此調減當事人違法所得金額16.27萬元。
第五,本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户的實際操作人和“黃某翔”銀行賬户佣金收益者為劉佳傑。當事人及代理人申辯意見、證人證言與在案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其一,截至2019年2月,經紀人黃某翔名義下的客户160名,但不包含“曹某”和“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證券賬户。對於是否獲取“曹某”賬户的佣金提成,當事人劉佳傑與證人李某的説法相互矛盾。其二,“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户的委託下單地址中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地址佔比較小,其中“許某”賬户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佔比1.07%,“李某平”賬户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佔比20.97%,“聯投韜略”賬户營業部電腦設備下單僅2筆(賬户累計交易筆數2313筆),“曹某”“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賬户均無營業部電腦委託下單記錄。證人李某所述“主要使用營業部的電腦設備交易”明顯矛盾。其三,“黃某翔”銀行賬户的資金最終流向“劉佳傑”和“張某華”銀行賬户,被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投資股票等。“黃某翔”銀行賬户的全部(13筆)櫃枱現金取款中,大部分(9筆)被劉佳傑父母支取,沒有證據表明資金流向李某。其四,“黃某翔”銀行賬户資金來源除本案認定的“許某”和“李某平”賬户佣金提成外,還有其他客户的佣金提成100餘萬元。銀行流水錶明,“黃某翔”銀行賬户向“塗某雲”“王某娟”“黃某亮”等賬户轉款102萬,其中有89萬餘元(21筆)通過“塗某雲”民生銀行賬户直接轉入“張某華”民生銀行賬户。當事人及證人李某在聽證會上自述這部分資金系塗某雲等人的佣金提成與客觀證據不符,與相關涉案賬户名義持有人的詢問筆錄信息均明顯矛盾。其五,“黃某翔”賬户中的大額POS消費形式轉入了“張某華”中信銀行和交通銀行賬户,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或股票投資等。證人李某稱其一直在使用“黃某翔”銀行卡,其中的銀行POS機消費均系自己的日常花銷,與在案證據不符。其六,“黃某翔”賬户轉出至張某華賬户100多萬元通過大額POS機刷卡的方式,轉至第三人“應某”“楊某華”“李某”“杜某燕”“胡某媛”賬户,再轉入張某華的中信銀行賬户。證人張某華明確表示不認識上述人員,對上述賬户轉入本人銀行賬户資金性質無合理解釋。因此,對第五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六,在案證據顯示,“許某”“曹某”“張某珍”“李某平”賬户委託下單IP地址與劉佳傑同一天登錄OA郵箱的IP地址大量重合,其中“許某”賬户重合天數81天,交易1593筆;“張某珍”賬户重合天數61天,交易612筆;“李某平”賬户重合天數31日,交易152筆;“曹某”賬户重合3天,交易5筆。同時,當事人在2019年9月詢問筆錄中稱,“金管家3號”實際管理人為客户自己找的操盤手,本次申辯稱是當事人委託李某操作;當事人在2020年7月詢問筆錄中稱,“許某”賬户是許某本人操作,本次申辯稱是當事人委託李某操作;當事人在2020年7月詢問筆錄中稱,其2005年入職證券公司,年收入40萬至50萬,本次申辯稱剛參工月收入只有600元,不可能有幾十萬的資金用於股票投資;證人張某珍在調查期間提供給調查組的情況説明稱,其家庭成員的股票賬户均為賬户開户人本人投資操作,本次聽證會上稱“張某珍”賬户由張某華控制交易。上述情況與調查期間證據存在多處明顯矛盾。“張某珍”“許某”“曹某”“李某平”股票賬户的交易趨同性較高,相關賬户委託下單的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大量重合,具有被同一人控制的特徵。結合在案證據中相關人員的短信記錄和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均表明上述賬户的實際控制人為劉佳傑。因此,對第六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七,當事人的病情不影響本案違法性質的認定。因此,對第七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八,本案事實清楚,在案證據之間、證據與指認的事實之間具有合理性、協調性、排他性,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並排除合理懷疑,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當事人及代理人提交聽證環節提交的證據資料,無法證明當事人在本案認定的違法期間無違法行為,且多處與在案證據矛盾。本案是依據當事人違法情節、影響程度、配合程度等作出的量罰,在法定幅度以內,其他行政處罰案與本案無關。因此,對第八項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作出以下決定:
1.對劉佳傑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罰款80萬元。
2.對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50.64萬元,並處罰款100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四川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