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放大招!指數基金指引來了 強調專業勝任能力 嚴控質量!影響1.3萬億

  1月22日,證監會重磅發佈《指數基金指引》,滬深交易所同步配套發佈了《指數基金開發指引》,將影響我國1.3萬億指數基金市場。

  剛剛披露完畢的基金2020年四季度報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底,全市場指數型基金總規模約為1.3萬億元,同比增長近3900億元,增幅高達41%。隨着近年來創業板指賺錢效應發酵,白酒、芯片、光伏等板塊的大熱,指數型基金也成為越來越多的投資者佈局市場的新選擇,該類產品進一步做好風控和規範運作,將推動我國指數基金市場迎來高質量發展的新時代。

監管放大招!指數基金指引來了 強調專業勝任能力 嚴控質量!影響1.3萬億

  加強指基註冊及投資運作監管

  推動產品高質量發展

  1月22日,證監會官網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為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徵求意見稿)》,並於2020年7月31日至8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總體認同《指引》,並提出個別修改意見。證監會已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充分吸收採納。

  《指引》共十三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在產品註冊環節,強化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要求。二是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範運作。三是加強與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協同,提高監管有效性。

  近年來,公募指數基金髮展較快,在發揮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服務財富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個別指數基金也暴露出忽視標的指數質量等問題,需相應完善風控機制。為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制定了指數基金指引。

  產品註冊環節

  強化專業勝任能力嚴控指數質量

  從《指引》主要內容看,《指引》主要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ETF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範。

  一方面,明確管理人在人員配備、制度、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底線要求,壓實管理人在各業務環節的職責。

  《指引》要求,申請募集指數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備充足的投資研究人員,具備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術系統,加強產品設計、份額髮售、投資運作、上市交易等全過程管理。

  另一方面,嚴控指數質量,以指數“市場代表性強、流動性好、透明度高、具備可持續性”為目標,對指數成份券選取、指數編制等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量化指標授權滬深交易所制定配套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增強規則適用彈性。

  針對這一要求,《指引》第四條做出詳細規定,比如指數名稱能準確反映投資方向、符合分散投資的基本要求,成份券流動性良好等具體內容,保證了指數的質量。

  同時,為保證指數質量,《指引》還對指數編制機構、基金管理人提出了要求:標的指數名稱包含聯合編制機構的,該機構應在指數編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是指數編制策略或者專有數據提供方,其資產管理能力、研究能力或者數據處理能力等被市場廣泛認可。

  基金管理人,則應對指數及指數編制機構進行充分盡調和持續跟蹤管理,確保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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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運作環節

  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控強化規範運作

  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範運作。

  一是堅持指數基金被動投資定位,規範非成份券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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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健全指數成份券出現重大負面事件的應急調整機制,基金法律文件中明確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等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安排,充分揭示潛在風險。

  《指引》要求,指數基金應該明確約定應急處置安排,比如,指數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及時對相關成份券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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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為降低投資者成本,明確新產品的指數使用費由管理人承擔。

  《指引》第7條規定,指數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本指引施行前已經核准或註冊的指數基金,指數使用費收取可參照前款要求執行。

  四是強調ETF及聯接基金運作的底線要求。

  《指引》第10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嚴格遵守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的原則,對ETF上市條件、ETF聯接基金管理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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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數基金開發指引》發佈

  明確指數基金監管要求

  《指引》還加強與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協同,提高監管有效性。充分發揮滬深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強化交易所在指數基金上市交易、標的指數具體規範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職責。

  《指引》提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指引要求,制定上市交易指數基金相關業務規則,加強上市指數基金申購贖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根據證監會《指引》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1月22日正式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當天,深交所也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以下皆簡稱《指數基金開發指引》),我國指數基金市場將迎來高質量發展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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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主要內容如下:

  上交所此次起草的《指數基金開發指引》,是結合上位法要求,進一步明確ETF等上市指數基金的具體監管要求。

  一是明確指引的適用範圍為指數基金。指數基金是指符合指引規定並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採用完全複製或抽樣複製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ETF和指數型LOF

  二是規定新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質量的具體指標。對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的成份券數量、權重分佈、指數運行時間、流動性等指標提出具體要求。根據“新老劃斷”原則,指引施行前已經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的指數基金不受其指標限制。

  三是明確指數基金開發程序。基金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請開發指數基金時,需提交指數編制方案、指數符合具體指標的説明及承諾等材料,上交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出具無異議函。

  四是要求指數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倉,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體現指數基金跟蹤指數的基本特徵。

  深交所的《指數基金開發指引》,對指數基金管理人責任、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開發程序和建倉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具體包括:

  一是細化指數基金管理人責任,基金管理人申請開發指數基金時,應做好人員配置、業務制度及技術系統方面準備工作。

  二是規定標的指數質量指標,對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的成份券數量、權重分佈、指數運行時間、流動性等指標提出具體要求。根據“新老劃斷”原則,指引施行前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的指數基金不受前述指標限制。

  三是規範基金開發程序,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請開發指數基金時,需提交指數編制方案、指數符合具體指標的説明及承諾等材料,深交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出具無異議函。

  四是明確基金建倉要求,指數基金應在上市前完成建倉,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體現指數基金跟蹤指數的基本特徵。

  上市基金規模增長迅猛

  《指引》將推動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上交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積極推動上交所基金市場創新產品發展、引導資源有效配置、助推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搭建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橋樑,完善產品佈局、服務國家戰略。上交所上市指數基金規模增長較快,產品日益豐富,品種涵蓋股票、債券、商品、跨境、貨幣,是投資者資產配置的重要工具和資本市場重要參與力量。

  上交所官網信息顯示,截至2020年底,上交所ETF規模超9000億元,較2019年底增長超50%。2020年全年,上交所ETF成交額超10萬億元,其中,權益類ETF(含跨境ETF)成交額達到4.76萬億元,較2019年全年翻番。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週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上交所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緊跟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產品體系、機構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台,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對於推動科技、資本和實體經濟高水平循環的樞紐作用,打造世界一流交易所。

  而截至2020年末,深市掛牌基金產品487只,資產規模2669億元。下一步,深交所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進一步完善指數基金監管要求,規範運作流程管理,加強交易風險監管,推動提升指數基金比重,引導中長期資金入市,發揮資源優化配置功能,促進基金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構建更加適應創新資本形成的產品體系。

  在證監會例行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也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指數基金產品註冊及投資運作監管,推動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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