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劉宇陽)隨着公募基金側袋機制於8月起正式試行,部分基金公司相繼在旗下產品的法律文件中添加相關內容。如今,時隔兩個月,為規範公募基金使用側袋機制的業務操作流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近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託管與運營專業委員會估值小組進一步研究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操作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側袋操作細則》),於10月30日發佈,並自同日起施行。
據瞭解,所謂側袋機制,是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基金賬户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户進行獨立管理的機制,是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之一。其中,特定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違約債券、因重大事項長期停牌股票、債券回購等使用攤餘成本法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以及其他長期流動性缺失或無法合理估值的資產。
從文件內容來看,《側袋操作細則》作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側袋機制指引》)的配套文件,共分為八章26條,從側袋機制啓動、實施及資產處置三個階段,對基金啓用情形和相關操作、啓用時的份額申贖、款項支付、分紅和費用收取等方面進行了細化,並同時明確了違規處分詳情等。
具體而言,由於側袋機制的啓用受多重因素影響,基金管理人應綜合考慮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特定資產的估值公允性、潛在的贖回壓力等因素,以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原則,與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向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諮詢專業意見後,才可啓用側袋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側袋機制的啓用情形,基金管理人應基於基金自身情況獨立進行判斷,例如,投資信用衍生品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合併考慮該信用衍生品與其對應的固定收益品種,判斷是否屬於特定資產。而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濫用側袋機制,《側袋操作細則》還強調,基金管理人應優先考慮調整估值而非啓用側袋機制。
對於可能出現的側袋機制濫用情形,資深基金研究專家王羣航指出,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側袋機制後,基金原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但也不排除對運行機制後仍持有基金的投資者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當然,根據此前關於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側袋機制實施後,市場各方也將密切監督關聯基金的一舉一動。
事實上,不僅在啓用方面嚴格把控,中基協還就基金的申贖、分紅等進一步細化要求。在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份額申贖、資金償付上,《側袋操作細則》要求,啓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均僅針對主袋賬户進行辦理。而當側袋賬户資產一旦變現,無論是部分變現還是全部變現,基金管理人也都應及時向側袋賬户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分紅和費用收取方面,《側袋操作細則》也強調,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原基金合同中的分紅條款不適用於側袋賬户份額。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側袋賬户的管理費及業績報酬,處置側袋賬户資產相關的費用可待側袋賬户資產變現後從側袋賬户中列支,因啓用側袋機制產生的諮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除此之外,《側袋操作細則》還明確了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的自律處分情形。例如,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或服務機構違反細則規定的,中基協將視情節輕重對機構採取通報批評、警示、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要求限期改正、清理違規業務、暫停受理業務、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而未能按照細則要求勤勉盡職的,中基協也可以視情節對其採取通報批評、警示、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強制參加培訓、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王羣航表示,側袋機制聚焦的是在基金持有相關標的證券後的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雖然從文本來看,僅僅是在每隻基金的招募説明書中加入一頁的內容,但這對於公募基金市場而言,則是一個全新的內容。從之前的《側袋機制指引》,到如今的《側袋操作細則》,都能看出市場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關監管,希望未來能夠繼續實現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