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A股上市公司前董秘被罰。
廣東證監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A股上市公司創世紀(300083.SZ)前董秘周某超因內幕交易行為,被廣東證監局開出罰單,責令其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1827.45元,並處以5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2022年3月11日,創世紀董事長夏某謀劃回購公司股份事項,並與時任董事會秘書周某超磋商,授權其負責籌劃實施股份回購方案等具體事宜。當日,周某超安排時任創世紀證券事務代表李某謙起草有關回購股份方案,以備提交董事會審議。
2022年3月14日,創世紀召開線上董事會,審議有關回購公司股份的方案,周某超等人蔘會。
2022年3月15日,創世紀再次召開線上董事會,繼續討論前一日董事會審議中提出的問題,周某超等人蔘會。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回購公司股份的方案》和《關於公司召開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當晚,創世紀公告發布《關於公司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方案》,擬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股份,回購股份將全部用於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創世紀開展回購股份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2年3月11日至3月15日。周某超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2年3月11日。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的信息,2022年3月15日,周某超使用本人名下證券賬户買入“創世紀”股票60500股,成交金額675180元。該部分股票未賣出,賬面盈利51827.45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説明、銀行及證券賬户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周某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周某超在申辯材料和聽證過程中提出:其一,沒有賣出涉案股票,不存在違法所得。其二,有關交易符合自身一貫增持公司股票的習慣,本次是由於疏忽大意導致在窗口期進行了交易,事後積極採取措施彌補,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綜上,請求減輕或免於處罰。
對此,廣東證監局認為,第一,違法所得包括實際獲利和賬面獲利,本案中,周某超內幕交易“創世紀”股票60500股,該部分股票賬面獲利以內幕信息公開日2022年3月15日的收盤價計算,賬面盈利51827.45元,違法所得計算並無不當。第二,《證券法》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周某超作為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書,對此更應具有明確的認識。同時,本案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給予周某超適當的處罰,其提出減輕或免於處罰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周某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周某超違法所得51827.45元,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創世紀曾於2021年7月發佈聘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的公告。上述公告顯示,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的議案》,經董事長夏軍提名,公司董事會同意聘任周啓超為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截至當時公告日,周啓超持有公司股票11萬股。
根據上述公告披露的資料,周啓超出生於1980年11月,研究生學歷,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先後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任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等職務。2019年11月起任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戰略委員會委員、提名委員會主任;2020年11月起任深圳市星源材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6月起任深圳市傑恩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21年7月起,任廣東創世紀智能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職務。
2022年12月,創世紀發佈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辭職的公告稱,董事會收到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周啓超的書面辭職報告,周啓超因工作變動原因申請辭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職務,辭職後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周啓超的辭職申請自送達董事會之日起生效。截至當時公告日,周啓超持有255.81萬股公司股份。
校對:陶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