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睿資產違規收警示函 私募業務未遵循誠信原則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1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領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40號顯示,領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睿資產)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存在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領睿資產採取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三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領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40號

  領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存在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情況。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恪盡職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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