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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丨最高法: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指使財務造假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 湯生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網1月21日訊(記者 張豔玲)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活動,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佈《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系最高人民法院對2003年2月1日實施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

證券虛假陳述是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典型形式,也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為,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是投資者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司法解釋的修改和發佈,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舉措。民事責任制度的充實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資本市場制度供給,暢通了投資者的權利救濟渠道,夯實了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規則基礎,健全了中國特色證券司法體制,為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規定》圍繞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後,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細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虛假陳述行為、重大性、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和損失計算、訴訟時效等問題。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交易對手方財務造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財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劍指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頑瘴痼疾,依法提高違法違規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追首惡”,就是追究違法違規犯罪活動中的主謀和首要分子。實踐中,不少影響惡劣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市公司所為,只有上市公司背後的實質違法者得到懲罰,才能真正打擊財務造假,淨化市場環境,實現零容忍的政策目標。《規定》明確,在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本規定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免卻嗣後追償訴訟的訴累。同時,為進一步明確“首惡”的責任,明確上市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追償上市公司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和訴訟成本,以進一步壓實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除了前面提到的“首惡”在幕後的操縱、組織、指使之外,往往還需要其他相關主體的支持、配合。實踐中,有的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的銀行詢證函回函、虛假銀行回單、虛假銀行對賬單,欺騙註冊會計師;一些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和銷售客户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貨物流轉及應收應付款憑證,成為財務造假的幫手。

為明確上述幫助造假者的法律責任,《規定》明確,有證據證明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户,以及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明知發行人實施財務造假活動,仍然為其提供相關交易合同、發票、存款證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致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據介紹,針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將同步下發聯合通知,對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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