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房地產印花税減徵一直有,此次為何重提?

由 烏雅建義 發佈於 財經

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此前一審草案提及減免税情形,但並未明確具體範圍和要求。此次草案二審明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徵印花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這句話的關鍵詞為“可以規定”,但往往被忽視。相反,由於這裏提及“居民住房需求保障”概念,且提及“減徵或者免徵印花税”內容,很容易引起房地產領域各市場參與者的關注。客觀理解草案二審提及的這句話,顯然很關鍵。精準理解改革精神,對於地方政府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房企落實房地產項目開發以及個人安排置業等都有積極的作用。

要理解此次草案二審的提法,就需要了解改革的大背景。我國正不斷落實税收法定原則,通俗來説,即税收暫行條例都要升級為法律形式。對於印花税而言,1988年我國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較好地指導了印花税的徵繳等工作,對於商業合同的履約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條例畢竟不同於法律,基於税收法定原則必須做改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完善現代税收制度。從實際過程看,各類改革都已鋪開,比如在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法》就已形成徵求意見稿,即要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所以此次印花税改革,最大的變化在於,相關條例將上升為法律的地位。

據此我們分析“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從個人購房者角度看,過去已經有免税的規定。比如在2008年,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但需要説明,這個規定是財政部等部門規定的,隸屬於國務院,其本身不屬於法律的範疇。因此,此類規定若要延續,在法律中必須賦予國務院相關權限。而且不排除藉此次改革,未來部分表述也會有變化,比如説,或改為“居民合理購房需求允許免徵印花税”的內容。這樣能夠將免税工作和落實房住不炒的工作進行結合。

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則要關注部分房企的繳税情況。嚴格來説,過去房企根據不同的物業開發情況,也有繳税和免税兩種分類。其中普通商品住宅開發等領域是很少有免税內容的。但是根據全國住房體制改革精神,部分物業開發其實是有免税規定的。比如根據財政部和國税總局2019年發佈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税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從這裏可以看出,房企參與公租房建設,可以享受印花税的減免。只不過此類規定為財政部等行政部門發文,後續法律賦予國務院發文的職權,那麼相關改革推進就有理有據。預計後續包括租賃住房、人才安居工程、共有產權住房等建設領域將可以更好地享受此類減税優惠。

過去公眾對印花税有個誤區,認為印花税是小税種,減免金額不大。這個誤區需要糾正。對於個人購房者來説,不是所有的購房都可以減免印花税,比如説買商鋪和公寓就沒有減免一説,個人註冊公司而購房也沒有減免一説。而對於房企來説,其要繳納的印花税金額不會簡單等於“購房合同金額*萬分之五”。其實房企在各個環節都要繳印花税,包括簽訂土地買賣合同、辦理土地使用證、採購物資、和建築商合作等,甚至包括後續房屋出租的環節。這些環節涉及的金額做累加,也是一筆非常大的資金了。所以法律賦予國務院頒佈減税文件的職權,將從行政發文轉變為有法可依的模式。其將真正落實減税精神,並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工作發揮積極的作用。

嚴躍進(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總監) 編輯 陳莉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