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完善救濟賠償機制 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日前發佈接受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託的説明。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可能迎來首個落地的案例。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當前,在不斷暢通投資者依法維權渠道、妥善處理糾紛、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同時,應更加註重因發行人違法行為而受損害的投資者的賠償問題,推動完善救濟賠償機制,讓投資者能夠及時得到救濟和幫助,大幅度降低受損害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做到索賠有保障。

  中小投資者權益救濟影響力提升

  專家指出,近年來,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投資者保護工作呈現出積極態勢。以證券法修訂為契機,證監會加快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和制度機制,中小投資者權益救濟影響力提升,市場生態不斷淨化,維權機制持續完善。

  一方面,加大法治供給,構建立體追責體系。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日前指出,證監會一直致力於推動完善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刑事懲戒的立體追責體系。比如,信披違法罰款上限從6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欺詐發行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5年;建立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進一步暢通了投資者依法維權渠道。再如,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一案雙查”,實施中介機構資金罰和資格罰並重,加大中介機構追責力度。

  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權益救濟影響力提升。證監會3月5日消息,中國證監會牽頭的《中小投資者投訴處理與權益救濟》項目文件獲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通過。“這是我國首次在投保領域牽頭國際文件制定工作,體現了IOSCO對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救濟做法的肯定。”證監會表示。與此同時,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將有利於小額多數的受害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康美藥業3月27日公告稱,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內接受50名適格投資者委託,將向廣州中院申請參加(2020)粵01民初2171號案普通代表人訴訟,並申請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根據該案已公開信息預測,不排除後續投保機構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可能性。”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峯指出。

  投資者保護面臨新局面

  專家認為,在註冊制改革穩步推進、“史上最嚴”退市新規正式落地的背景下,退市常態化成為新趨勢,投資者保護面臨新局面,需應對新挑戰。

  專家稱,加強退市情形下的投資者保護,應根據新證券法落實對市場明令禁止違規行為的追責。“上市公司退市不能一退了之,一方面,應大幅提高上市公司惡意違規的成本,加大追究管理層個人責任的力度;另一方面,應借鑑成熟市場經驗,逐步形成利益侵害追責補償的良性反饋機制,讓更多市場參與者加入對上市公司違規追責的陣營,增強市場多方合力監管的有效性。”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説。

  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投資者教育不容忽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尋求索賠。但上市公司依照正常程序退市是無法尋求索賠的。”許峯提醒,投資者應樹立“買者自負”理念,切勿“炒退”“炒差”。

  此外,專家指出,信息披露是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的重要依據,針對近期信息披露出現的諸如上市公司“蹭熱點”、董監高對定期報告“不保真”等亂象,應全方位加大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主體責任,儘快發佈實施欺詐發行股票責令回購辦法等,完善投資者保護配套措施。

  推進維權機制創新

  專家分析,市場主體應發揮合力,進一步完善救濟賠償機制,推進維權機制創新,通過代表人訴訟等手段加大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20年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指出,加快制定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研究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為投資者提供更便捷的救濟機制。

  “加快推動集體訴訟制度落地,投保機構之間應形成合力,打通投資者友好型的立法體系。目前集體訴訟制度是由投服機構主導的公益性集體訴訟制度,未來可以嘗試探索建立由律師主導的市場化集體訴訟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稱。

  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王建軍認為,實踐中,證券民事賠償往往滯後於行政處罰,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缺乏具體配套落實機制,導致違法者在繳納證券罰沒款後,往往無力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高質量完成資本市場註冊制改革任務,確保改革行穩致遠,有必要深化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構建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後”機制,避免行政處罰“與民爭利”。

  中國證監會牽頭的《中小投資者投訴處理與權益救濟》項目文件,提出了九項完善中小投資者投訴處理和權益救濟機制的建議。其中指出,鼓勵金融服務機構為解決中小投資者投訴提供多元化的解決方式。對於投資者投訴,金融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各種各樣的解決方案,包括解釋或賠禮道歉、退款或支付補償、修改合同和完善制度等。

  在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的同時,還應強化執法力度。“監管部門可協調各地法院開門立案,有案必立;應加大法院的調解力度,促進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此外,調查速度與投資者維權進度直接掛鈎,監管部門應適當提高調查效率。”許峯稱。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04 字。

轉載請註明: 推動完善救濟賠償機制 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