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1 案件還原
2020年9月下旬,投服中心關注到某上市公司公告,擬募集資金溢價收購其控股子公司49%股權,收購完成後將直接持有該子公司100%股權。公司公告顯示,以2020年6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採用收益法評估的收購標的100%股權評估值為169,500萬元,增值率為819.9%。
公司公告顯示,公司將於10月13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本次募集資金的預案。然而,如此高的溢價收購,公司卻未披露收益法所需的盈利預測數據和依據。
投服中心作為公司的1名小股東,分析認為《資產評估報告》對收益法評估的信息披露過於簡單,不利於投資者做出科學理性的判斷。故向上市公司發送了股東建議函,並致電其董秘辦,以小股東的身份建議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告完整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説明。
公司董秘辦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表示,股東大會審議募集資金預案只是第一步,通過股東大會後,公司會向交易所提交申報材料,其中會包含評估説明。董秘辦認為,交易所沒有強制要求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前披露評估説明,所以公司本次不披露評估説明沒有違規。
投服中心進一步指出,從投資者知情權的角度,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前向投資者充分披露議案相關信息,供投資者判斷,否則股東大會就只能是走形式、走過場。此外,交易所明確規定了募集資金收購股權的,公司應全文披露評估報告及評估説明書。
公司董秘辦表示理解投服中心從投資者角度提出的建議,待研究後回覆投服中心。10月9日,公司董秘辦主動電話聯繫投服中心,表示願意接受投服中心以股東身份提出的建議,並於10月12日公告了評估説明。
2 案例評析
近年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小股東能夠通過公開渠道與公司進行溝通,諮詢電話有人接聽、回覆和反饋。本案中,儘管雙方對是否需在股東大會前披露評估説明有不同理解,但經過充分的表達、友好的溝通,公司最終採納了投服中心的股東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所發佈的兩項監管規則中均明確要求詳細披露相關評估情況。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第四十五條要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交易或關聯交易事項涉及的交易標的評估值與賬面值相比增值或減值超過100%,上市公司應當依據採用的不同評估方法分別按照要求詳細披露其原因及評估結果的推算過程。《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規定,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公司應全文披露本次募集資金擬收購資產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説明書。
對於投資者來説,只要持有1手公司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公司法》《證券法》賦予股東的知情權、建議權、質詢權等股東權利。當投資者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積極行權、依法維權,這樣不僅維護了自身的權益,而且能夠促進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最終受益的還是公司和全體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