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稿」制度破局才能讓“花瓶董事”成為過去

“康美案”破天荒的上億元連帶責任判決可謂“平地起驚雷”,讓人人羨慕的“不幹活兒只拿錢”的獨立董事們“炸了”,連篇的辭職公告引起國內沸沸揚揚的討論。已經在我國運行了二十餘年的獨立董事制度,再次引發理論和實務界的普遍關注與思考。

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的初衷是解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股東和管理層、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寄希望於通過獨立股東的監督來實現對大股東和管理層的約束,維護上市公司和整體股東的利益。在角色設定中,對獨立董事的期望不可謂不高,獨立董事具有管理公司有效運行、獨立監督、諮詢專家顧問的定位和職能,其中監督職能是首要職能,決策職能是輔助職能,而諮詢專家顧問角色則是隨着專業背景的要求越發突出,獨立董事可就上市公司的發展動向、融資併購、高層任命等重大問題基於專業優勢發表意見。

但在實際運行中,因為獨立董事多由管理層聘請,導致獨立董事實際無法獨立於管理層,解決股東和管理層潛在利益衝突的職能幾乎無法實現;控股股東掌握公司話語權,多數獨立董事都和大股東關係密切、經大股東提名後當選,讓獨立董事平衡大小股東利益衝突的定位成為空談。獨立董事盡職盡責反而得罪大股東和管理層,與其“丟飯碗”不如“和氣生財”,獨立董事的“花瓶化”、“虛位化”有着複雜的現實原因。

之前證監會一直期待獨立董事能夠在上市公司的監督和決策中勇敢説“不”,通過不斷的行政處罰予以刺激,但收效甚微。新《證券法》大幅度增加獨立董事的懲罰責任,希望反向激勵獨立董事們堅決投出反對票,實際執行效果還需要進一步觀察。如今,康美案“傾家蕩產”的連帶責任勢必對在職獨立董事形成威懾。

但獨立董事制度立場的重申,還需要制度的進一步精細化構建。在我國當前的立法中,我國法律法規已經初步搭建了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框架,但仍顯“宏觀”和“粗糙”,部分規範層級較低、效力不足、適用範圍有限,無法彌補法律對獨立董事制度原則性表達的疏漏,也缺少獨立董事違反勤勉義務的免責事項和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

當前,獨立董事行權的機制不完善,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監督權、否決權形同虛設;激勵機制不完善,獨立董事的薪酬低且依賴管理層,不可避免的依附於管理層;獨立董事權利義務不統一,法律並未詳細規定獨立董事在何種情形下承擔何種義務、禁止在公司實施何種行為,嚴重違反義務時缺少嚴厲處罰的依據。這些制度的缺失一定程度上縱容獨立董事不那麼盡職的履行義務,在董事會決策時保持沉默來規避法律責任,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期望獨立董事深度履職以實現其功能設定,需要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進行權責平衡的合理設定,完善獨立董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職業準則勢在必行。“康美案”是一個警鐘,後續專家教授們在兼職企業獨立董事時勢必更加慎重,獨立董事制度也迫切需要重大變革。只有在制度層面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獨立的選聘機制、行權機制、報酬和聲譽激勵機制以及保護機制,實現獨立董事地位獨立、權責對等,才能讓淪為“花瓶”、“擺設”的獨立董事不再不“獨”不“懂”。(作者簡介:艾行利律師畢業於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現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京師刑辯學院秘書長、證券期貨犯罪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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