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行政許可新規落地,放寬評級要求、劃定股東權益投資“紅線”

時隔五年後,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管理辦法迎來修訂。11月24日,來自銀保監會發布的信息,為規範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了《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辦法》放寬監管評級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劃定了“紅線”。在分析人士看來,該文件切實解決行業發展過程中的痛點,進一步規範約束信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助於進一步提升信託公司運行的獨立性、合規性。

信託公司行政許可新規落地,放寬評級要求、劃定股東權益投資“紅線”

提升准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2015年,原銀監會出台《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規範信託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介紹稱,近年來,隨着信託行業的不斷髮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台了本《辦法》,着力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准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辦法》共計7章76條,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目前國內正處於深化改革開放階段,各路外資正搶灘登陸,儘可能搶佔市場先機與份額。外資同行紛紛進入中國市場,未來競爭加劇,也倒逼國內機構提升經營效率,提升競爭力,也將勢必吸引部分國內機構逐步出海,開拓更為廣闊的國際市場。此次《辦法》優化許可流程、簡化申請材料、降低外資信託准入門檻、增加業務品種等,利好外資進入國內市場。

談及監管發佈《辦法》的思路,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分析認為,本次文件出台是《實施辦法》的延續,是結合這些年實際工作中遇到問題的應對方案的總結,進一步落實了金融開放政策在信託業的實施;切實解決行業發展過程中的痛點,持續引導信託業務迴歸本源;進一步規範約束信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以進一步提升信託公司運行的獨立性、合規性,助推信託業平穩轉型。

據瞭解,《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劃定股東權益性投資“紅線”

結合前期出台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辦法》強化了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准入標準。

具體來看,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額);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餘額應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額)等要求。

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其個別財務報表口徑的淨資產規模。

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以股權及其受(收)益權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銀保監會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壓實責任,強調合規經營一直是監管反覆強調的重點,亦如央行行長易綱近日在《中國金融》雜誌發文中提到,出現重大金融風險後,問題機構的股東必須首先承擔損失,股東權益清零後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關大債權人依法分攤。

一位信託公司從業人士表示,“合規確實是信託行業這幾年的關鍵詞,此次《辦法》也是加強了信託公司股東的管理,併購資金來源也是加強監管的一種思路”。

廖鶴凱直言,《辦法》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提出的要求,主要落腳點還是在明確信託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穿透管理,通過多重措施,保障信託公司實控人明晰,避免隱形股東對信託公司獨立運營造成重大影響。

放寬對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要求

2018年4月,資管新規發佈,統一了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防控金融風險,信託業自此開始轉型。本次《辦法》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准入條件。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原有的《實施辦法》中,針對“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准入條件共劃定了12條標準,此次《辦法》將准入條件縮減至10條,刪除了 “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監管評級良好”兩項規定,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

一位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釋當放寬經營年限其實是對信託公司展業的支持,一方面利好中小信託公司,還有一方面也顯得更加公平。

《辦法》同時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擔任合規總監(首席合規官),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法律合規工作2年以上。進一步優化信託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指導信託公司堅定受託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迴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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