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房奴”“車奴”氾濫,現在大約有56%的年輕人沒有存款,基本上都處在負債中,而且個人欠錢也已經是很常見的事情。其實很多人也想要還錢,畢竟無債一身輕嘛,但問題是自己根本沒有能力還錢,當“老賴”也是很迫不得已的事情。
面對這一現象,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也在報告中表示,想要解決判決後執行難的問題,建議出台個人破產法。因為有的人,已經沒有錢,要是承擔一些債務的話,判決後就很難執行。所以要是個人破產立法之後,就可以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了。
周強這個説法一出,大家議論紛紛。有的人覺得,“個人能夠破產很好啊,我借了那麼多,快要還不清了。”也有人反對,認為破產之後,個人信用都沒有了,生活都要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今年3月28號,在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的時候,有人表示可以把幾個法官提到的個人破產製度放在《企業破產法》中。我國的《企業破產法》,也被人戲稱為半部破產法,因為裏面只對企業破產做了規定。而最高法的這個説法,也就代表着,個人破產時代可能真的要來了。
大家肯定都比較熟悉企業破產這件事,經常能聽到什麼公司破產了,倒閉了。那麼個人破產呢?很多人都不知道具體是什麼樣子的,只有在自己調侃的時候説一句要破產了。大家是不是覺得宣佈破產之後就可以不用還自己的欠款了,都以為申請個人破產是什麼好事情嗎?
事實上,根據最高院的解釋,個人破產法針對的是完全沒有還款能力,而且在法院審核後確實沒有一點財產的人。這也就是説,當你沒有還債的錢了,才能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院核實了你的情況,就會宣告你破產了。
然後對你名下所有的財產清算,在這個過程中,你不能私自轉移和私自藏匿自己的錢。而且為了防止有的人濫用個人破產製度,在法院清算完成後,法院依舊保留對藏匿財產的追索,時刻關注你的資金。
清算完成之後要將你現有的財產,按比例分給你的債主,如果不夠償還,那麼你將在以後的幾年慢慢還清。
建立這種破產法不僅是清算,而且還有着保護的作用。要是不允許個人破產實施的話,那麼像一些已經進入了債務困境的人,在沒有了幫助的話,就失去享受破產法帶來的好處。
我國目前還在完善個人破產法階段,要是真正實施這項法律的話,應該還需要經歷很長的時間,不過可以參考香港和美國的個人破產法。以美國為例,想要申請破產的個人必須要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資、短期薪金、企業年度分紅等;而且確定的沒有擔保的欠款不超過 25 萬美元,有擔保的欠款不超過 75 萬美元。
也就是説,總共欠債在100萬美元之內的有經濟來源的人才可以申請破產。而且要把未來3至5年的收入合起來,交付給一個人按照還款方案將這些收入還給債主。
你自己是可以保留一些財產的,每月總收入減去自己的基本生活花銷後,把剩下的資金就交出去,過了這段時間你就可以重生了。而在澳大利亞,如果宣佈個人破產,那你就得放棄你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託人。
想要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那麼我們個人的財產報告制度,以及相關的信用體系等,都要有一個很詳實的記錄,這樣才能讓個人破產製度發揮出真正的效果來。我國現在的相關制度已經足夠的完善了,想要立法的話,也不用一直等着制度的完善,完全可以用個人破產法去倒逼有關的制度。
個人破產,並不是老賴藉口,而是給無法償還賬務的人一次重生的機會。畢竟在宣佈個人破產後,你信徵為零,是不能去貸款買房高消費的。真正的老賴在沒有這條法規的時候,還不是一樣的賴嗎?
這條法律真正保護是,創業或者生意失敗,因賬務難還,而絕望輕生的人。國家可以給他們喘息的機會,個人破產法只會遲到,不會缺席。
個人破產法推行之後,我們可能會遇到的因為金錢的危機將會被避免,整個市場的信用機制也將會得到修復。
所以一旦實施個人破產製度的話,誰都不要想着去鑽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