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岩資本3宗違法遭罰實控人赫旭被警告 挪用基金財產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9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3號)顯示,經查明,廣州基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岩資本”)存在違法事實如下:
一、基金產品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基岩資本作為其管理的“基岩東方價值五號”等35只基金產品的資產委託人,與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簽訂QDII資產管理計劃、收益互換協議(以下統稱“場外標的”),將基金財產投向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淨值披露環節,基岩資本通過篡改場外標的估值數據,經基金託管人複核後在淨值公告、定期報告上披露,或者未經託管人複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網”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了虛假的產品淨值信息。上述行為對投資者真實全面準確瞭解投資回報情況和風險情況形成嚴重誤導。以逐只產品最後一次虛假淨值與真實淨值比較測算,基岩資本共虛增基金財產18.27億元(1827410202.68元),淨值虛增比例均值為111.09%,淨值虛增比例最高值為324.65%。
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的35只基金產品具體為:東方價值基金五號、東方價值基金五號二期、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母基金、東方價值五號三期、基岩東方價值五號、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三期、東方優選價值五號、基岩東方價值七號、基岩東方價值七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九號、基岩東方價值九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三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四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五期、東方價值海匯一號、東家-基岩東方價值發現一號、東方價值海融二號、東方價值基金十號、東方價值基金十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四期、東方價值基金八號、東方價值基金九號、東方價值基金九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二號、基岩資本東方價值基金十二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三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五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六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六號、逸仙東方價值基金五號。
二、挪用基金財產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基岩資本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將其管理的“價值迴歸投資基金”“價值迴歸投資基金二號”“文化教育併購私募投資基金”“東方價值系列私募投資基金”等4只基金產品的財產份額,通過委託他人代持並將投資收益款劃轉至公司員工及其他公司賬户、向關聯方提供借款、轉款至約定投資標的以外的機構等方式,挪用基金財產共計人民幣5.64億元(564188900.00元)和港幣2700.67萬元(27006733.02元)。
三、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基岩資本所管理的“逸仙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基金”等12只基金產品,與投資者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其境外關聯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中國基岩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淨收益對基金予以現金補償,實際構成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違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12只基金產品具體為:逸仙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五號私募投資基金、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二期私募投資基金、東方優選價值五號私募基金、東方價值基金五號二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三期私募投資基金、東家-基岩東方價值發現一號私募基金、東方價值基金五號三期私募基金、東方價值海融二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七號私募投資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七號二期私募投資基金。
廣東證監局認為,基岩資本所披露的基金產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三十一條所述的違法情形。基岩資本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違反《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法情形。基岩資本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違反《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法情形。赫旭是基岩資本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同時是上述涉案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赫旭決策、組織並親自參與實施基岩資本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基岩資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基岩資本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其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基岩資本違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行為,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其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綜上,對基岩資本責令改正,並處以106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6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基岩資本成立於2015年8月3日,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赫旭為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80%。官網顯示,基岩資本專注於全球新興領域的價值投資,投資階段橫跨早中晚期,行業覆蓋TMT、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多個領域。基岩資本核心成員均出身於國內外頂級投行,深耕境內外資本市場20餘年,主導的上市融資、兼併收購等項目約150例,其中在中國內地、中國香港、美國、新加坡等地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企業已超過50家。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3號
當事人:廣州基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基岩),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赫旭,男,1985年9月出生,廣州基岩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住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廣州基岩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均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廣州基岩有關違法的主要事實如下:
一、基金產品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廣州基岩作為其管理的“基岩東方價值五號”等35只基金產品的資產委託人,與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簽訂QDII資產管理計劃、收益互換協議(以下統稱為場外標的),將基金財產投向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淨值披露環節,廣州基岩通過篡改場外標的估值數據,經基金託管人複核後在淨值公告、定期報告上披露,或者未經託管人複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網”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了虛假的產品淨值信息。上述行為對投資者真實全面準確瞭解投資回報情況和風險情況形成嚴重誤導。以逐只產品最後一次虛假淨值與真實淨值比較測算,廣州基岩共虛增基金財產1,827,410,202.68元,淨值虛增比例均值為111.09%,淨值虛增比例最高值為324.65%。
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的35只基金產品具體為:東方價值基金五號、東方價值基金五號二期、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母基金、東方價值五號三期、基岩東方價值五號、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三期、東方優選價值五號、基岩東方價值七號、基岩東方價值七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九號、基岩東方價值九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三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四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三號五期、東方價值海匯一號、東家-基岩東方價值發現一號、東方價值海融二號、東方價值基金十號、東方價值基金十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四期、東方價值基金八號、東方價值基金九號、東方價值基金九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十二號、基岩資本東方價值基金十二號二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三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五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四號六期、基岩東方價值基金十六號、逸仙東方價值基金五號。
二、挪用基金財產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廣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將其管理的“價值迴歸投資基金”“價值迴歸投資基金二號”“文化教育併購私募投資基金”“東方價值系列私募投資基金”等4只基金產品的財產份額,通過委託他人代持並將投資收益款劃轉至公司員工及其他公司賬户、向關聯方提供借款、轉款至約定投資標的以外的機構等方式,挪用基金財產共計人民幣564,188,900.00元和港幣27,006,733.02元。
三、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廣州基岩所管理的“逸仙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基金”等12只基金產品,與投資者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其境外關聯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中國基岩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淨收益對基金予以現金補償,實際構成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違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12只基金產品具體為:逸仙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五號私募投資基金、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二期私募投資基金、東方優選價值五號私募基金、東方價值基金五號二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五號三期私募投資基金、東家-基岩東方價值發現一號私募基金、東方價值基金五號三期私募基金、東方價值海融二號私募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七號私募投資基金、基岩東方價值七號二期私募投資基金。
以上事實,有情況説明、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相關基金合同、銀行賬户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廣州基岩所披露的基金產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三十一條所述的違法情形。廣州基岩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違反《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法情形。廣州基岩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違反《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法情形。赫旭是廣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同時是上述涉案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赫旭決策、組織並親自參與實施廣州基岩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對廣州基岩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廣州基岩責令改正,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廣州基岩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廣州基岩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三、對廣州基岩違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行為,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廣州基岩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綜上,對廣州基岩責令改正,並處以106萬元罰款;對赫旭給予警告,並處以36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