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評論員 吳治邦
近日,市場上又出現了這麼一件屢見不鮮的事——突發性消息帶動股價,澄清後股價遭暴擊。
9月16日午間,一則阿里巴巴集團和中國移動正考慮投資大華股份的消息,在各大網站APP上流傳,據稱是路透社的報道稱,阿里巴巴和中國移動正考慮向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民幣30億元(合4.424億美元)。隨後,大華股份向外界回應表示:為不實消息,誰報道的,將告誰!
大華股份的30分鐘線顯示,在9月16日下午開市後,受到該“外媒消息”的刺激,原本走勢平靜的股價突然拉起,最高上漲接近4%。大華股份第一時間澄清後,公司股價快速跳水,最終以跌6.37%收盤。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公司股價9月17日繼續下跌3.79%。
9月16日,公司股價大跌。
從大華股份的基本面來看,這確實是一家優質穩健的公司,市值逾600億元。但公司近幾個交易日的走勢卻有些詭異,在沒有任何板塊性聯動及實質性重大利好的情況下,股價在9月15日強勢漲停。龍虎榜數據顯示,深股通為重要推手,買入淨額最大的前5營業部的買入淨額達到5.85億元。從先後順序來看,9月16日買入的投資者成為了9月15日買入者的抬轎者、接盤者。
按照大華股份官方的説法,這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謊言,而這則謊言的影響力是顯而易見的,部分相信謊言的投資者成為了抬轎者或是接盤者,利益也直接受到了損害。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誰該為這些股民的損失買單?編造傳播假消息的人是否應當被處罰?有沒有人故意製造和傳播假消息來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構成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實施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則指出,上述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被追訴: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顯然,編造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的主體在國內將面臨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風險。從近年來的處罰案例來看,監管部門對惡意編造監管政策的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但對涉及到具體個股假消息的往往以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為收尾。然而,這類假消息同樣影響巨大,眾多投資者及上市公司已不堪其擾,部分股民甚至因此損失了真金白銀。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以來,越來越多真假難辨的個股消息在A股市場上以“外媒消息”的標籤出現,多數情況下被涉事方斷然否認,但也直接造成了個股走勢異動。如所謂“吉利控股將收購力帆股份”、“中國人壽與新華人壽合併”、“中國聯通與中國電信合併”等被否認的市場傳聞。
如證監會官網文章所指出的那樣,資本市場受信息驅動,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傳播及時公平有序是公眾公司正常運營、投資者科學決策、監管信號準確傳導的重要基礎。因此,監管部門有必要介入一查究竟,到底是相關方未及時披露信息,還是有利益方借外媒標籤故意製造和傳播證券假消息。
總之,對劇烈擾動個股走勢的“外媒消息”,必須要有個深入的調查和説法,不該成為爛尾事件。而在這個過程裏,監管部門應當發揮推動作用,以法律手段來對待這一現象。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