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違約處罰落地!涉及11家機構,更有4家機構遭暫停展業
財聯社(北京,記者陳靖)訊,由於未進一步核查永煤控股受限貨幣資金異常情況,交易商協會對海通證券等11家機構作出處分決定。
交易商協會表示,前期,針對永煤控股、河南能化及相關機構涉嫌違規行為,交易商協會迅速啓動自律調查並向市場公告。從處罰結果來看,交易商協會對永煤控股予以公開譴責的頂格處理,對河南能化予以嚴重警告;對中誠信國際、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海通證券、海通期貨、海通資產、東海基金等6家機構予以警告;對興業銀行、光大銀行、中原銀行等3家主承銷商予以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11家機構中,有4家機構被暫停一定期限業務。
下一階段,交易商協會將嚴格落實金融委會議關於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強化市場約束機制的明確要求,繼續推進市場紀律建設,秉持“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並懲戒各類機構違規行為,對嚴重違規主體從快從重處理並按程序移送統一執法或報送相關監管部門,推動並引導相關機構盡職履責、合規從業,維護銀行間債券市場良好秩序。
永煤控股相關11家機構被點名批評
經交易商協會查明,永煤控股突發性違約的背後,涉及多家機構、多類主體、多個環節的違規,既有發行人信息披露和合規意識淡漠的情況,也有中介機構“守門人”作用履職不充分的現象,還暴露出部分金融機構未能遵守執業道德的問題。
具體看來,永煤控股發行文件中多處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存續期多項信息披露不及時;河南能化以自有資金認購本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發行的債券,債券發行文件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海通證券及下屬兩家子公司(海通期貨、海通資管),以主承銷商、投資顧問、管理人等多重身份協助相關發行人發行和交易自己的債券,未能遵守執業道德,也暴露出公司不同業務之間未做到有效隔離、內控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交易商協會對永煤控股予以公開譴責的頂格處理,對河南能化予以嚴重警告;對中誠信國際、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海通證券、海通期貨、海通資產、東海基金等6家機構予以警告;對興業銀行、光大銀行、中原銀行等3家主承銷商予以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
此外,永煤控股被暫停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1年;河南能化被暫停其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7個月。
此外,交易商協會責令永煤控股和河南能化向市場公開致歉。在依規作出自律處分的同時,交易商協會也已將部分涉嫌違法違規線索通過有關部門移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機構違規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
債券違約將損害實體經濟
永煤違約後續來了,2021年開年銀行間交易商協會連續做處罰。
追溯其違規行為,令人觸目驚心。自2020年11月10日,永城煤電一隻10億元高評級信用債違約後,造成了永城煤電及其控股股東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存續期債券的交叉違約,債券市場恐慌情緒快速蔓延,大量二級債券折價拋售、債券基金淨值大幅下跌。
11月12日,交易商協會對永煤控股等相關機構啓動自律調查。根據wind數據,截至目前,永城煤電25只存續期債券中,20債券已經觸發交叉違約保護條款,規模超過197億元。
在債券違約“常態化”之際,對中介責任的壓嚴壓實成為共識。2020年11月中旬,交易商協會先後宣佈對多家永煤控股債務融資工具相關中介機構啓動自律調查。就在1月8日,交易商協會一日連發四條自律處分信息,涉事機構包括東海基金、海通期貨、海通證券和海通資管。
事實上,自2020年10月下旬以來,多隻債券頻頻爆雷。從瀋陽盛京能源兩隻存續PPN違約、青海國投永續延期,到華晨私募債違約、紫光集團不贖回“15紫光PPN006”,再到永煤實質性違約。一連串的信用風險事件令信用債投資者如履薄冰,生怕一不小心就踩雷。
分析稱,華晨和永煤開了一個很壞的頭,這兩家非常意外的惡意違約,推倒了違約的多米諾骨牌,讓整個市場對信用債的信心直接崩潰。
華西證券研報分析稱,在沒有新的信用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市場開始進一步將近期密集發生的信用事件加以聯繫,風險偏好變化開始進一步向其他信用債傳導, 部分與YM、HC、青海模式具有相似點的信用債也開始遭到市場的拋售,恐慌情緒橫向蔓延;部分債基因持有違約債券導致淨值下降,遭遇份額贖回,開始通過拋售高等級及流動性較好的債券及在資金市場拆入資金的方式應對贖回壓力。
江海證券研報表示,信用環境的惡化,最終會傷害實體經濟。客觀的説,實體經濟的好壞決定信用環境的好壞,而信用環境的變化又反過來影響實體經濟。最近違約的一些企業,既有實體經濟相對低迷的客觀環境(經濟不行,債務壓力大),也有企業不重視信用環境的原因。但如果企業主觀上不重視信用,企業違約行為又會加劇信用環境的惡化,最終傷害到實體經濟。
央行、發改委、證監會三部委聯合出手嚴控債券市場
針對信用債頻頻違約,2020年末央行、發改委、證監會三部委聯合出手,制定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管理辦法》立足國內市場實踐並借鑑國際經驗,明確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礎性、原則性要求,對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內容、時點、頻率等作了統一要求。
管理辦法同時對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編制提出了全面、規範的要求。募集説明書作為債券的“説明書”,對債券投資人意義重大,投資人得認真閲讀募集説明書,瞭解各個環節的權利義務安排,做到“知己知彼”“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管理辦法》的發佈,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完善債券市場法制,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公司信用類債券是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國務院金融委指導下,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繼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規則統一,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提升債券市場法治化水平,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