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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得醫藥首答科創板問詢,侵犯第三方專利權風險被關注

由 公冶爾藍 發佈於 財經

2月17日,資本邦瞭解到,上海畢得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畢得醫藥”)回覆科創板首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畢得醫藥科學試劑業務、核心技術、市場格局、經營合規性、侵犯第三方專利權風險、銷售收入、採購與主要供應商等20個大問題。

關於侵犯第三方專利權風險,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説明:(1)判斷何種產品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專利權情形的依據和過程。除上述已説明的產品外,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侵犯第三方專利權的情形;(2)結合公司主要銷售區域對專利侵權的規定、判例、侵權賠償標準,説明相關產品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可能的賠償數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是否有能力履行相關承諾。如發生專利糾紛,是否會對公司正常業務開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3)結合最近三年內同行業企業因銷售與公司相同情形的產品而被起訴的情況,進一步分析公司是否存在被起訴的風險;(4)進一步説明公司採取的相關風險管控措施及其有效性。

畢得醫藥回覆稱,公司主要銷售地區的專利侵權賠償以補償性賠償為主要賠償原則,主要認定方法包括:(1)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3)專利許可使用費。其中,中國《專利法》明確了上述損害賠償適用的順位並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金額的上下限,如前一標準法院難以適用則適用後一標準,順序依次為實際損失、侵權獲利、許可使用費、法定賠償;美國的賠償計算方法中不包括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的計算方式;美國、歐洲賠償的計算方法未明確順位,由當事人根據舉證情況,選擇適用。

發行人主要面向藥物研發企業、科研單位及院校銷售科學試劑產品,供其科學研究、藥證申報使用,產品提供量級很小。發行人已經建立《專利產品銷售控制》制度,從產品上架、詢單管理、下單管理、客户資質審查、客户回訪、經銷商管理、供應商管理、網站標識、隨貨文件提示、專利產品排查等多方面採取了一系列內控管理措施,合理保證其對外銷售的涉第三方專利保護產品用於科學研究或藥證申報用途。

根據發行人主要銷售區域、歐洲、美國的專利保護的例外規定、立法精神、裁判案例,發行人在合理保證相關涉第三方保護的專利產品的最終用途為科學研究、藥證申報的情況下,銷售該等產品原則上應當屬於歐洲、美國的專利保護例外規定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我國對於發行人該等向藥物研發企業、科研單位及院校銷售科學試劑產品用於科學研究、藥證申報的行為是否侵犯專利權,目前尚無法定解釋和指導性案例。

報告期內,發行人雖未因銷售的涉第三方專利保護產品受到起訴,但無法完全排除下游客户將相關專利產品用於侵權用途的可能性。若發生該等情形,發行人存在發生侵犯專利權的風險,存在面臨專利侵權糾紛訴訟或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性。

發行人科學試劑業務服務於終端客户的科學研究和藥證申報,發行人已制定相應內控制度並執行對應內控管理措施,合理保證所銷售的專利產品最終用途限定在科學研究、藥證申報使用,並不涉及中國及美國專利侵權賠償規定中的惡意侵權等特殊情況;發行人單一產品的銷售金額較小,不會對專利權人造成重大的實際損失,且發行人銷售相關產品的獲益金額能夠準確計算。因此,可以根據發行人銷售相關產品的獲益金額測算可能的侵權賠償金額。

在涉第三方專利產品銷售收入統計方面,分兩個階段進行具體説明:

2018年至2020年末,畢得有限及發行人未在銷售前對科學試劑產品的侵權風險進行系統排查,發行人對2018年至2020年期間可能發生存在的侵權情況進行了複核,發行人首先確定各期銷售產品目錄,由發行人產品專員在全球性化學類專業數據庫Scifinder數據庫(https://scifinder-n.cas.org/)對產品的CASNumber進行檢索,查詢化合物在全球範圍的專利信息;對在Scifinder數據庫無法檢索到的化合物,發行人產品專員再依次補充檢索PubChem網站(https://pubchem.ncbi.nlm.nih.gov/)和國內外同行業可比公司網站,進行綜合判斷。若經由上述檢索過程查詢到產品在銷售期間於任一國有明確有效的專利信息,則視為產品侵犯第三方專利,若在複核時均未查詢到產品明確有效的專利保護信息,則視為產品不侵犯第三方專利。

2020年12月後,發行人完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採取一系列措施對科學試劑業務存在的專利侵權風險進行防範,對於擬上架的科學試劑產品,首先需經上述檢索、比對和判斷,對於化合物專利在各專利所在國均已過專利保護期的產品,可上架銷售,若經由上述檢索過程均未查詢到產品明確有效的專利保護信息的,暫做上架處理,同時將該類科學試劑列入考察名單每季度進行核查。2021年1-9月,發行人將暫做上架處理的科學試劑產品均按涉及第三方專利侵權的科學試劑進行統計。

中介機構對專利核查記錄及下架情況進行核查並對專利匹配結果進行復核,測算發行人對外銷售涉及第三方專利侵權的科學試劑獲得的銷售毛利、銷售收入及相應占比。

根據上述統計情況,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對外銷售涉及第三方專利侵權的科學試劑獲得的銷售毛利分別為122.98萬元、270.37萬元、522.27萬元、63.59萬元,佔發行人當期銷售毛利的比例分別為1.24%、1.82%、2.45%和0.30%,佔比較低。如果出現專利侵權訴訟,潛在的賠償風險不會對發行人正常業務開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已作出承諾:“如因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外提供的科學試劑侵害專利權人的利益,需公司或其子公司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罰金或其他經濟補償的,承諾人承諾將足額補償公司或其子公司與此直接相關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賠償款、罰金、和解補償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各承諾人之間就此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承諾在承諾人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期間為不可撤銷之承諾。”

根據前述對銷售涉及第三方專利侵權的科學試劑的賠償金額的測算,若發行人或其子公司對外提供的科學試劑侵害專利權人的利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具有相應的經濟能力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涉第三方專利保護的科學試劑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75.89萬元、403.81萬元、783.19萬元及152.75萬元,佔發行人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08%、1.62%、2.00%和0.36%,佔比較低;銷售毛利分別為122.98萬元、270.37萬元、522.27萬元、63.59萬元,佔發行人當期銷售毛利的比例分別為1.24%、1.82%、2.45%和0.30%,佔比較低。如發生專利糾紛,潛在的賠償風險不會對發行人正常業務開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司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藥石科技、皓元醫藥、阿拉丁存在與公司類似的業務,經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及該等公司的定期報告或上市申報資料,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藥石科技、皓元醫藥、阿拉丁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銷售科學試劑或因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引致的訴訟。最近三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銷售科學試劑而被起訴的情況。

發行人已經建立《專利產品銷售控制》制度,從產品上架、詢單管理、下單管理、客户資質審查、客户回訪、經銷商管理、供應商管理、網站標識、隨貨文件提示、專利產品排查等多方面採取了一系列內控管理措施(參見本回復問題6/一/(四)),合理保證其對外銷售的涉第三方專利保護產品用於科學研究或藥證申報用途。但發行人無法完全排除下游客户將相關專利產品用於侵權用途的可能性。若發生該等情形,發行人存在發生侵犯專利權的風險,存在面臨專利侵權糾紛訴訟或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

經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及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或上市申報資料,對發行人及同行業公司因銷售涉第三方專利保護產品的訴訟情況進行檢索,最近三年內,發行人及其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未因銷售涉第三方專利保護產品受到起訴。發行人未來因銷售涉第三方專利保護產品受到起訴的可能性較小。

發行人向創新藥企、科研院所、CRO機構等客户銷售科學試劑用於科學研究或藥證申報使用,原則上符合專利侵權的例外情形,不需要強制專利權人的授權。但發行人不排斥通過取得專利授權與專利權人建立合作關係,根據發行人提供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產品授權銷售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協議,發行人已與寧波賾軍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中國科學院上海有機化學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學等高校建立合作關係,取得相應授權。未來若有專利權人主動要求發行人取得授權且發行人評估相關產品在科學研究和藥證申報中應用較為廣泛、仍有繼續銷售的必要性的,發行人將積極協商並獲得專利權人的授權。

綜上,發行人已從多維度對銷售涉第三方專利產品進行風險管控,發行人採取的風險管控措施具有有效性。

關於核心技術,根據招股説明書,1)發行人成立於2007年,實際控制人無藥物研發相關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2)發行人形成以藥物分子砌塊研發設計、定製化合成、分子結構確證、純度檢測及純化等為代表的核心技術體系。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用淺白易懂的語言完善關於核心技術體系的信息披露。同時要求發行人説明:(1)公司設立以來業務和技術的演變情況,核心技術的來源情況及合規性,目前是否有完善的研發體系;(2)公司核心技術與同行業主要公司在關鍵數據、指標的橫向比較情況,核心技術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的具體體現。

畢得醫藥回覆稱,公司核心技術來源合法合規,除專利“一種嘧啶類除草劑的製備方法與應用”系從上海書亞處依法受讓取得外,其餘專利均系相關研發人員在本職工作中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創造的成果。

公司經過近15年專注於藥物分子砌塊領域的發展,公司的研發人員組織體系不斷健全、研發項目執行體系持續完善、研發人才梯隊建設不斷夯實,公司具有完善的研發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