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裏,對於公司章程的例外規定,有許多“但書”,這是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在制訂或修訂公司章程時的最大自治權。對於股東行使表決權,如果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則一般是按照投資出資比例行使表決,這是立法者考慮到公司股東們在制訂公司章程時,如果未對股東行使表決權作出規定時,進行法定。
諮詢事例
諮詢者:“律師,我們幾位朋友在籌建自己的公司時,商量到公司章程的制訂時,討論到那些著名的大企業,公司的早期創始人,在需要引進外面的財務投資人時,又不想失去公司控制權,不知是如何處理的?因為,我們理解的公司法裏有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是按出資比例享受的表決權,隨着其他新股東的進入,大股東的股權會越來越被稀釋,他們的出資比例會越來越低,這肯定會影響到對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就相當於慢慢的失去公司控制權。”
律師:“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不一定必須要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表決權的,可以‘同股不同權’,只要公司章程裏的規則制訂得合理、科學,可以保證公司初創股東的控制權。”
法條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法的此條規定,當公司章程沒有約定表決權問題時,股東會議的表決按出資比例行使;當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議的表決權有特別約定時,按公司章程,此規定給公司股東們自由約定“同股不同權”規則奠定了法理基礎,甚至還可以根據此規定約定“一票否決權”規則。
律師評析
站在公司大股東創始人角度,公司在引入財務投資人時,要慎用一票否決權規則,如果非財務投資人的強烈要求,不宜設置一票否決權規則,即便要設立此類規則,也要儘量減少一票否決權的適用事項,以防止財務投資人和較少股權完全控制公司,或者因此造成公司決策僵局,將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如果,公司章程不約定表決權事項,而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時,必須要嚴格注意如下四個出資比例的關鍵點:
67%,絕對控制權,當公司章程無例外規定時,就會默認為適用《公司法》裏的三分之二表決規則,即公司股東持有的出資比例達到66.67%時,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均會有效。
51%,相對控制權,除《公司法》規定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重大事項外,理論上有相對控制權。
34%,一票否決權,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表決權,就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重大事項,可能發生一票否決權情形。
以上四個出資比例節點,在制訂或修訂公司章程裏,必須事先嚴格統籌規劃與設計,否則未給後期股東間關係埋下地雷。
湖南朝暉律師事務所 吳躍飛律師 吳宏飛律師 肖標暉律師 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