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顯示,新疆證監局對劉瑾違規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決定書顯示,劉瑾於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職於湘財證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先後任財務經理、客户經理職務。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劉瑾就職於華融證券庫爾勒文化路證券營業部,為證券經紀人。
經查,劉瑾存在借用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的違法事實:
(一)劉瑾借用譚某秀股票賬户違規買賣股票
譚某秀於2009年12月21日在湘財證券庫爾勒營業部開立股票賬户50888****,(滬市股東代碼A258******、深市股東代碼138******)並先後在建設銀行開立第三方存管賬户62270045603001*****賬户和交通銀行開立第三方存款賬户62226265800006*****。自上述賬户開立之後,該賬户中的股票買賣均由劉瑾實際操作。
劉瑾在證券從業期間,主要使用手機號碼186*****066進行登錄該股票賬户進行操作。劉瑾曾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間使用MAC地址為7C:*****:E5、IMEI號為865*****938的手機進行登陸,與劉瑾本人手機MAC地址、IMEI號一致。2021年8月10日使用電腦登錄操作一次,IP地址為106*****76,MAC地址為A4*****DF,IP地址對應實際地址為劉瑾家庭住址,MAC地址與劉瑾本人筆記本電腦的MAC地址一致。
(二)劉瑾作為證券期貨從業人員期間借用他人賬户交易情況
劉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間,交易滬市股票135只,累計買入金額1920.57萬元,賣出金額1799.90萬元,成交金額3720.47萬元,盈利-122.82萬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計買入金額1815.36萬元,賣出金額1719.13萬元,成交金額3534.50萬元,盈利-77.51萬元。以上交易滬深股票合計297只,合計買入金額3735.93萬元,賣出金額3519.04萬元,成交金額7254.97萬元,盈利-200.34萬元(已扣除佣金税費)。
新疆證監局指出,劉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擬作出如下處罰:對劉瑾處以3萬元罰款。
中證協顯示,劉瑾已於2021年8月12日在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註銷。
《證券法》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
當事人:劉瑾,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址:新疆庫爾勒市石化大道天福名庭8號樓3單元101室。
依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瑾違規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劉瑾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劉瑾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瑾任職情況
劉瑾於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職於湘財證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先後任財務經理、客户經理職務。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劉瑾就職於華融證券庫爾勒文化路證券營業部,為證券經紀人。
二、劉瑾借用他人賬户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一)劉瑾借用譚某秀股票賬户違規買賣股票
譚某秀於2009年12月21日在湘財證券庫爾勒營業部開立股票賬户50888****,(滬市股東代碼A258******、深市股東代碼138******)並先後在建設銀行開立第三方存管賬户62270045603001*****賬户和交通銀行開立第三方存款賬户62226265800006*****。自上述賬户開立之後,該賬户中的股票買賣均由劉瑾實際操作。
劉瑾在證券從業期間,主要使用手機號碼186*****066進行登錄該股票賬户進行操作。劉瑾曾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間使用MAC地址為7C:*****:E5、IMEI號為865*****938的手機進行登陸,與劉瑾本人手機MAC地址、IMEI號一致。2021年8月10日使用電腦登錄操作一次,IP地址為106*****76,MAC地址為A4*****DF,IP地址對應實際地址為劉瑾家庭住址,MAC地址與劉瑾本人筆記本電腦的MAC地址一致。
(二)劉瑾作為證券期貨從業人員期間借用他人賬户交易情況
劉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間,交易滬市股票135只,累計買入金額19,205,669.54元,賣出金額17,999,045.86元,成交金額37,204,715.4元,盈利-1,228,245.2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計買入金額18,153,642.73元,賣出金額17,191,333.76元,成交金額35,344,976.49元,盈利 -775,138.98元。以上交易滬深股票合計297只,合計買入金額37,359,312.27元,賣出金額35,190,379.62元,成交金額72,549,691.89元,盈利-2,003,384.18元(已扣除佣金税費)。
以上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執業證書、證券公司出具證明材料、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户委託記錄及銀行賬户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劉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擬作出如下處罰:對劉瑾處以3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交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