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 證監會西藏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藏證監行政處罰【2020】1號)顯示,當事人張傑因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紡機”,000666.SZ)被西藏證監局罰款5萬元。經查明,張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0年,經緯紡機完成收購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植集團”)持有的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託”)37.47%的股權,成為中融信託的第一大股東。2015年底至2016年初,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天集團”,經緯紡機實際控制人)與中植集團繼續探討經緯紡機通過增發股票方式增持方式進一步收購中植集團持有的中融信託股權。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經緯紡機、恆天集團、中植集團及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創業”)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事宜,恆天集團董事長張某、副董事長王某安、總裁助理王某虎、中植集團董事局主席高某山、經緯紡機姚某明、董事會秘書葉某華、第一創業總經理王某、總監尹某、高級經理石某喬等人蔘與了本次十一的商洽、論證。
2018年3月7日,經緯紡機向恆天集團彙報了重組方案,該會議原則上通過了重組方案。2018年3月12日,經緯紡機正式停牌併發布公告。
證監會判定,經緯紡機通過增發股票方式收購中植集團所持中融信託32.9864%股權,按中介機構制定的重組方案中預期對價計算佔經緯紡機2017年底經審計淨資產的108.40%,按收購標的淨資產計算占上市公司2017年底經審計淨資產的80.10%,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投資行為,在信息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3月12日。
石某洪為經緯紡機董事,負責經緯紡機紡機業務的戰略規劃、投資和改革等工作,並參與審議決策相關事項。2018年2月8日前,中植集團與恆天集團在重組談判中多次提出“將紡機業務剝離經緯紡機”的重組條件,該談判條件關係到經緯紡機紡機業務的戰略調整,石某洪具備因職務、職責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條件。2017年10月13日、14日,葉某新在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研討會議上提到恆天集團、經緯紡機與中植集團正在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談判,並表態原則上同意此次重組事項,但是對於剝離紡機業務的條件,堅決不能答應,石某洪參加了此次會議。石某洪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於2017年10月14日前知悉內幕信息。
張傑與石某洪曾經共事於恆天集團,生活中交流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間,張傑與石某洪於2018年3月7日22:07通話2分鐘37秒。張傑交易經緯紡機股票,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後的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張傑控制“張傑”、“張太和”證券賬户賣出其他股票,籌集資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合計買入經緯紡機股票43.08萬股,金額761.77萬元。內幕信息公開後,“張傑”、“張太和”證券賬户合計賣出經緯紡機股票43.08萬股,賣出金額596.80萬元,期間獲取派息收入9.05萬元,扣除交易費用,虧損157.65萬元。
西藏證監局認為,張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訊聯絡,內幕信息公開前大量集中買入經緯紡機股票,交易量和交易金額短期內明顯放大,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其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張傑處以5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經緯紡機於1996年12月10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19億股,持股比例31.13%,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三大股東,持股1901.25萬股,持股比例2.7%。
上文中經緯紡機董事石某洪為石廷洪,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任副董事長,自2005年6月9日至2022年8月15日任董事。石廷洪,研究生學歷,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信息管理師,200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長,於1990年12月起歷任邯鄲紡織機械廠生產科副科長、生產處處長、企管處處長、副廠長、廠長,宏大化纖技術裝備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紡機戰略管理部部長、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中國恆天董事會秘書,恆天控股總經理、恆天立信董事會主席等職,現還擔任恆天控股董事等職。
經緯紡機2018年3月13日發佈的《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顯示,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相結合的方式購買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持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約 32.9864%股權。經雙方初步協商,公司向中植集團發行股份數量預計不超過3億股(具體股份數量以正式資產收購協議為準),並通過募集配套資金及其他方式向中植集團支付除股份支付外的現金對價。交易完成後公司將持有中融信託約70.4562%股權。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聘請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標的公司2017年末未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約為169億,交易標的對應的權益值約為55.75億。
經緯紡機2018年11月12日發佈的《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顯示,公司股票停牌期間,中國資本市場走勢發生較大波動,標的資產所處金融行業的監管環境也有所變化,交易雙方就部分交易條款尚無法達成一致,且公司目前尚未取得上級管理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有關批覆。鑑於此,經公司審慎研究,並與交易對方充分溝通,交易雙方認為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暫不成熟,繼續推進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為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經認真聽取有關各方意見,交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藏證監行政處罰【2020】1號
當事人:張傑,男,1963年9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張傑內幕交易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紡機)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0年,經緯紡機完成收購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植集團)持有的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託)37.47%的股權,成為中融信託的第一大股東。
2015年底至2016年初,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天集團,經緯紡機實際控制人)與中植集團繼續探討經緯紡機進一步收購中植集團持有的中融信託股權。
2017年2月,經緯紡機總經理姚某明代表恆天集團、經緯紡機與中植集團進行溝通洽談,探討經緯紡機通過增發股票方式增持中植集團持有的中融信託股權。
2017年8月22日,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創業)總經理王某、總監尹某、高級經理石某喬前往恆天集團,與恆天集團董事長張某、副董事長王某安、總裁助理王某虎會面,提到經緯紡機可能會做重大資產重組。第一創業王某指定第一創業範某源負責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事宜。2017年10月始,第一創業內部開始擬定經緯紡機重大資產重組方案,2017年10月27日形成第一稿。2017年11月,第一創業與恆天集團就財務顧問相關項目簽署保密協議。2017年11月底至12月初,經緯紡機姚某明、董事會秘書葉某華、第一創業範某源等人多次商討並完善、修改重組方案。
2018年2月8日,中植集團董事局主席高某山、恆天集團董事長張某、經緯紡機董事長葉某新、姚某明會面,初步達成經緯紡機通過增發股票方式增持中植集團持有的中融信託股權的重組意向。
2018年2月11日,經緯紡機姚某明、葉某華、財務總監毛某青、金融事業部總經理侯某利、第一創業範某源等人在中融信託會議室討論了重組方案。
2018年3月7日,經緯紡機葉某新、姚某明、葉某華、毛某青、侯某利、第一創業範某源等人,在恆天集團25樓會議室(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9號中服大廈),向恆天集團張某、總裁劉某濤等人彙報了重組方案,該會議原則上通過了重組方案。
2018年3月12日,經緯紡機正式停牌併發布公告。
經緯紡機通過增發股票方式收購中植集團所持中融信託32.9864%股權,按中介機構制定的重組方案中預期對價計算佔經緯紡機2017年底經審計淨資產的108.40%,按收購標的淨資產計算占上市公司2017年底經審計淨資產的80.10%,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投資行為,在信息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3月12日。
石某洪為經緯紡機董事,負責經緯紡機紡機業務的戰略規劃、投資和改革等工作,並參與審議決策相關事項。2018年2月8日前,中植集團與恆天集團在重組談判中多次提出“將紡機業務剝離經緯紡機”的重組條件,該談判條件關係到經緯紡機紡機業務的戰略調整,石某洪具備因職務、職責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條件。2017年10月13日、14日,葉某新在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研討會議上提到恆天集團、經緯紡機與中植集團正在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談判,並表態原則上同意此次重組事項,但是對於剝離紡機業務的條件,堅決不能答應,石某洪參加了此次會議。石某洪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於2017年10月14日前知悉內幕信息。
二、張傑控制“張傑”、“張太和”證券賬户內幕交易經緯紡機股票
(一)張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
張傑與石某洪曾經共事於恆天集團,生活中交流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間,張傑與石某洪於2018年3月7日22:07通話2分鐘37秒。
(二)張傑控制使用“張傑”、“張太和”證券賬户交易經緯紡機,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後的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張傑”申萬宏源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證券賬户(以下簡稱“張傑”申萬宏源西部證券賬户)開立於2004年5月20日,下掛兩個股東賬户,分別為深市股東賬户005XXXX036、滬市股東賬户A27XXXX662。“張傑”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國貿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户(以下簡稱“張傑”中信證券證券賬户)開立於2013年1月2日下掛1個股東賬户,深市股東賬户005XXXX036。“張太和”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證券營業部證券賬户(以下簡稱“張傑”國信證券證券賬户)開立於2013年8月27日,下掛兩個股東賬户、兩個信用賬户,分別為深市股東賬户010XXXX548、滬市股東賬户A49XXXX763、深市信用賬户060XXXX0824、滬市信用賬户E01XXXX907。
張傑控制“張傑”、“張太和”證券賬户賣出其他股票,籌集資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合計買入經緯紡機股票430,800股,金額7,617,665.68元。內幕信息公開後,“張傑”、“張太和”證券賬户合計賣出經緯紡機股票430,800股,賣出金額5,968,001.00元,期間獲取派息收入90,468.00元,扣除交易費用,虧損1,576,544.86元。其中:
張傑控制“張傑”申萬宏源西部證券賬户於2018年3月8日賣出其他股票,籌集資金4,551,633.67元。在張傑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後至停牌公告發布日,累計買入經緯紡機股票258,400股,成交金額4,546,592.00元,佔該賬户同期買入股票數量的100%,佔成交金額的100%。截止2020年3月1日,該賬户持有的經緯紡機股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3,588,880.00元,扣除交易費用,虧損913,545.26元。
張傑控制“張傑”中信證券證券賬户於2018年3月5日賣出其他股票、3月8日轉入100,000.00元,籌集資金133,553.00元。在張傑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後至停牌公告發布日,買入經緯紡機股票7,500股,成交金額132,149.00元,佔該賬户同期買入股票數量的100%,佔成交金額的100%。截止2020年3月1日,該賬户持有的經緯紡機股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03,501.00元,扣除交易費用,虧損27,270.76元。
張傑控制“張太和”國信證券證券賬户於2018年3月8日至3月9日賣出其他股票,籌集資金2,943,349.5元。在張傑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後至停牌公告發布日,累計買入經緯紡機股票164,900股,成交金額2,938,924.68元,佔該賬户同期買入股票數量的100%,佔成交金額的100%。截止2020年3月1日,該賬户持有的經緯紡機股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2,275,620.00元,扣除交易費用,虧損635,728.84元。
張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訊聯絡,內幕信息公開前大量集中買入經緯紡機股票,交易量和交易金額短期內明顯放大,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通訊記錄、涉案證券賬户開户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張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張傑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