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億量化私募內鬥再發酵,股權代持行為將整改,投資者是去是留?

短短几日,百億量化私募鳴石投資的內鬥事件已經歷多次發酵反轉。

從鳴石投資的首席策略負責人袁宇被傳與實控人李碩之間存在公司控制權糾紛,到鳴石投資發佈聲明稱李碩是持股超50%的單一大股東,再到李碩所持全部股權被曝是由袁宇所控制公司委託其代持……

而至10月15日,該事件又有新進展。鳴石投資發佈聯合聲明稱,袁宇和李碩共同決定積極處理分歧。雙方正在對公司管理等事宜進行協商,目前已取得建設性成果,將於10月18日向各方公佈結果。

“將影響降至最低”

具體而言,聯合聲明稱,為了保障投資人利益、促進公司長久穩健經營、維護公司全體員工權益,袁宇先生和李碩先生共同決定:積極處理分歧,並聚焦於將本次事件對公司的影響降至最低。目前,公司日常經營一切正常,公司產品繼續暫停申購,贖回不受影響。

百億量化私募內鬥再發酵,股權代持行為將整改,投資者是去是留?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聯合聲明落款處有袁宇和李碩的簽字,以及鳴石投資的蓋章,而此前發佈的聲明並未有人員簽字,僅有公司蓋章。

那麼,後續鳴石投資將做出怎樣的安排來應對該事件造成的影響?

據券商中國報道,今日某大型券商線上召開有關鳴石產品的內部溝通會,會上該券商邀請了鳴石投資的員工為其做情況介紹,解答了一些後續公司的安排。該員工稱,鳴石投資兩位高管已於昨日與監管進行溝通。根據監管給的初步反饋,鳴石投資公司層面還會繼續保持運行,保持牌照的持續穩定。“目前公司第一大股東跟第二大股東已經握手言和,開始坐下來逐步談,會在下週給個方案”。

“我們也預計會有一個鉅額的贖回,所以從昨天開始進行了降低股票倉位的操作,如果贖回量超過我們的預期,首先一定觸發了鉅額贖回條款。我們會在後續持續進行變現,來保障客户逐步贖回的權益,根據合同條款、鉅額贖回的內容,我們來做初步的操作和溝通。但目前的話,我們現在準備出100億左右的現金來應對這一次贖回。”該員工稱。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在這場被鬧得沸沸揚揚的內鬥事件中,對於公司控制權的爭議顯然是事件的核心。

根據此前曝出的股權代持協議,2017年1月,袁宇控制的上海松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松盟”)與李碩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委託李碩代持鳴石的50%股權。而根據天眼查,李碩持有鳴石投資50%的股權,松盟持有鳴石35%的股權。這意味着,若股權代持協議為真且有效,袁宇或實際持有鳴石85%的股權。

百億量化私募內鬥再發酵,股權代持行為將整改,投資者是去是留?

然而,在申請私募機構時,監管並不允許股權代持的存在。中國基金業協會於2018年12月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明確指出,嚴禁股權代持,即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那麼,這份股權代持協議是否還有效?

對此,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張特律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私募基金公司,嚴禁代持本身是要求私募公司股權明晰,產權無爭議,維持股權結構穩定,防止交叉持股、利益衝突以及關聯交易等。《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複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關係非關聯化。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不過,這個屬於部門規章。”

張特進一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按照該條規定,這個事件中如果實際人出資了,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各方達成了代持合意,鑑於上述的部門規章並非法律,也沒有其他違反法律的情形的話,鳴石投資這個事件中股權代持應該是有效的。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昇立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鳴石投資涉及的代持效力問題,從兩個層面可以判斷:

第一,法律層面,判斷股權代持有效性的關鍵點是代持雙方的目的。按照現行司法解釋如果不存在規避監管等非法目的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股權代持可以有效。

第二,監管層面,上海鳴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頭部私募機構,應當按照監管機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的規定經營。協會發布的最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明確禁止股權代持。

“因此上面法律與監管口徑差異如何取捨,還是要依據鳴石的實際情況判斷,現在不存在定論。但是我認為,協會的法律性質是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其發佈的《登記須知》效力層級上或有欠缺。簡言之,協會禁止代持,但是法律上還留有代持有效的空間,這也體現了司法的嚴謹和慎重。即使協會未來的處罰,可能也不會影響代持的法律效力。”張昇立指出。

股權代持的風險在哪?

那麼,對於私募機構而言,股權代持行為會帶來怎樣的風險或危害?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私募基金專業律師賀俊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在實務中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如在私募管理人登記階段被查出股權代持,一方面私募管理人需要協調名義股東及實際股東,整改股權至滿足協會要求、去除代持情況,另一方面給協會留下了不合規的印象,協會在其他地方可能會要求更加苛刻,最終將可能導致管理人登記失敗;第二,如果是已完成登記,在管理人經營運作階段被發現股權代持,則一般不會有嚴重的結果,但不排除被監管“點名”、被協會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等的其他風險。

此外,對於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賀俊認為可以從兩個視角考慮股權代持的危害性:“名義股東可能要承擔實際股東未按期出資或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以及公司破產不及時清算的法律風險;而實際股東則面臨名義股東擅自對股權處置(轉讓、質押),以及代持股權被查封、凍結或執行等的法律風險。”

張昇立表示,私募的股權代持是監管方、投資方、被投資方以及私募管理人都很頭疼的行業問題。從保護投資者角度看,如果監管確認私募機構存在代持,有以下三方面風險:

一是處罰風險。相關機構可能受到處罰或紀律處分,這對其管理的其他產品有負面影響,尤其是打亂新的募集安排;

二是違約風險。私募機構的行為可能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等合同約定,如果觸發“關鍵人條款”等約定或是投資者起訴,則私募機構面臨相關產品的違約風險;

三是市場信譽風險。無論是股權代持不披露還是被監管方處罰,都會增加該機構的私募產品持有風險,均構成對私募機構市場信譽的打擊。新老投資人一旦失去了對機構的信任,機構的贖回壓力會陡然上升。“根據我們的經驗,贖回壓力很容易轉化為流動性危機,繼而引發法律糾紛”。

而根據今日在線上溝通會上,鳴石投資的員工所述,此前基金業協會給了代持的整改期限是到2022年1月份。“也就是説其實只要在明年一月份之前將事情整改完就可以。我們預計會在下週一針對本次代持協議為大家再做一個後續聲明。”該員工稱。

那麼,鳴石投資將如何整改股權代持情況?今後鳴石投資的控制權將落於誰手,袁宇是否會恢復職務?未來鳴石投資面對大額贖回將作何具體安排?此次事件對公司後續發展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國際金融報》對此將持續關注。

記者 何思

來源:國際金融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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