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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拳出擊反洗錢!年內近200家機構被罰1.78億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財經

  央行再度重拳出擊反洗錢!

  近日,央行長春中心支行一次性披露了17張罰單,因存在反洗錢違法違規行為,吉林億聯銀行、渤海銀行、遼源農商行等5家銀行及12位負責人分別被處以罰款和警告,總計罰沒378.6萬元。

  時代財經注意到,4月份以來,包括甘肅銀行、天津農商行、淮北農商行在內的多家銀行均因存在反洗錢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合計罰沒金額超120萬元。不止是銀行,券商、支付機構也捲入其中,開源證券、西安長安支付通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合計處以157萬元罰款。

  據時代財經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央行對於存在反洗錢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共作出189筆處罰,單位罰款和個人罰款合計約為1.78億元,其中單筆超千萬的罰單有兩筆,分別來自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對福建國通星驛有限公司處罰6710.02萬元和央行總行對中信銀行處罰2890萬元。

  “世界及中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形勢前所未有地嚴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衍行4月12日向時代財經表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風險,現已查明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金額是天文數字,但這也許只是冰山一角。”

  10餘家機構被罰超千萬  

  時代財經查閲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獲悉,本次被罰力度最大的為吉林億聯銀行,處罰金額164.4萬元,原因是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未按規定處理異議;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為客户開立匿名、假名賬户。該行7名責任人一併被罰,總計金額14.2萬元。

  因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長春發展農村商業銀行、吉林德惠農村商業銀行分別被罰沒80萬元、40萬元,對應的2名責任人分別被罰3.5萬元。

  渤海銀行長春分行因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户開立資料;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等5項事由被警告並處以58.6萬元罰款,3名相關責任人總計被罰4.4萬元。

  此外,遼源農商行因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户開立資料被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時代財經注意到,央行蘭州中心分行也於4月8日公示了對於甘肅銀行的一則處罰,事由是反洗錢方面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等行為,罰款金額88萬元,5名相關責任人一併被罰。

  4月2日,天津農商行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被央行天津分行處以20萬元罰款,一名責任人被罰;4月1日,淮北農商行因未按規定開展客户身份持續識別;銀行結算賬户未在人民銀行賬户管理系統備案;涉農貸款統計數據錯誤等被央行淮北中心支行警告並處以24.1萬元罰款。

  不止是銀行,券商及支付機構也捲入其中。4月9日,開源證券、西安長安通及榆林元亨商務公司因違反反洗錢和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被央行西安分行分別處以71.1萬元、57萬元、20萬元罰款。

  據時代財經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央行對於存在反洗錢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共作出189筆處罰,單位罰款和個人罰款合計約為1.78億元,其中單筆超千萬元的罰單有兩筆,分別來自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對福建國通星驛有限公司處罰6710.02萬元和央行總行對中信銀行處罰289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反洗錢最大單筆銀行罰單來自中信銀行。2月5日,中信銀行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5項事由被央行處以2890萬元罰款,14名責任人總計被罰61.5萬元。

  反洗錢任重道遠  

  王衍行向時代財經表示,從監管披露的情況來看,世界及中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形勢前所未有地嚴峻。“目前還不是宣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成功及勝利的時候,未來也無法保證順利達到預期的監管目的,反洗錢工作需要倍加努力。”

  在王衍行看來,未來的監管方向趨向於“兩個全”。“一是全世界,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在世界各國的分工及合作,防止個別國家或地區成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世外桃源抑或天堂,若缺少全世界的合作,此項工作會大打折扣”,王衍行表示,“二是全覆蓋,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監管全覆蓋,主要指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及選擇性執法等問題。”

  時代財經注意到,為深入貫徹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提高法人金融機構對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的識別能力,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於今年1月25日製定發佈了《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指引》。

  《指引》的評估框架分為機構固有風險和反洗錢控制措施兩大方面,固有風險評估包括地域、客户羣體、產品業務種類以及渠道類型四個維度,控制措施分為反洗錢內部控制基礎與環境、洗錢風險管理機制和針對各類固有風險的特殊控制措施三個層次。

  國際反洗錢專家、銀行資深合規官汪靈罡4月12日向時代財經分析稱,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第四輪互評以來,央行牽頭的金融業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顯著加速,一方面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都施以雙罰罰單,另一方面積極修訂、補充監管法規。

  但在汪靈罡看來,由於中國的金融市場整體成熟程度不足,監管機構對洗錢和金融制裁風險的應對經驗有限,短時內將反洗錢反恐融資標準提高,給金融機構帶來很高的合規成本,在實踐中也並不能有立竿見影之效。

  監管提速,對於金融機構而言,也必須加大風險自查。

  王衍行向時代財經表示,對於銀行、券商等機構來説,首先應當明確機構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部門管理人員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從業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另一方面,從業機構要設立專門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牽頭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配合持續培訓及持證上崗制度;反洗錢工作的自查、通報、處罰制度也應逐步常態化”,王衍行表示,“反洗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等應該嵌入機構的操作流程,以實現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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