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劉宇陽)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募REITs指引等有關規定,規範網下投資者參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基金”)網下詢價和認購行為,維護基礎設施基金定價和發行秩序,9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發佈了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從明確註冊要求、規範行為、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以及建立差異化的自律措施等角度提出相關要求。
9月22日,中證協發佈《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從具體內容來看,《細則》共六章,合計30條,聚焦四大方面。
首先是明確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註冊要求。《細則》指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商業銀行及其理財子公司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註冊為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
其中,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六類機構投資者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註冊條件、註冊方式與科創板網下投資者基本保持一致,信託計劃、債券類證券投資基金可按規定註冊。而商業銀行及其理財子公司的註冊條件與證券公司等六類機構投資者保持一致,即具有必要的定價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註冊方式為自行向中證協申請註冊。
其次是規範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行為。《細則》要求,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應加強相關業務規則學習,在對基礎設施基金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參與網下詢價,不得盲目報價、跟風報價。網下投資者應建立完善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做好詢價前準備工作、發揮專業定價能力,充分研究、理性報價。同時,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不得存在協商報價、串通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報價、提供有效報價但未申購、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等擾亂髮行秩序的違規情形。
不僅是網下投資者,《細則》同樣壓實了基金管理人和財務顧問的責任。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財務顧問應當做好網下投資者核查和監測工作,對網下投資者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參與詢價後是否通過面向公眾投資者發售部分認購基金份額、繳款賬户是否為配售對象自有銀行賬户、是否超資產規模申購等情形進行實質核查,確保不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的對象配售基金份額。
此外,《細則》還進一步明確違規行為的自律處罰措施。例如,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負面清單違規行為一次的,將相關配售對象列入基礎設施基金配售對象限制名單6個月;出現兩次(含)以上的,列入限制名單12個月。情節嚴重或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在上述處理的基礎上,暫停該網下投資者新增配售對象註冊3至12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暫停該網下投資者資格3至12個月。
追溯《細則》出爐的背景,1個月前,即2020年8月,證監會曾發佈《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為提高定價的有效性,《指引》參照境外成熟市場及科創板首發股票做法,明確了基礎設施基金份額髮售採取向專業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售價格,並要求中證協對網下投資者實施自律管理。
據《細則》起草背景顯示,基礎設施基金詢價定價方式雖然與首發股票一致,但也存在諸多差異,難以直接適用現有的首發股票網下投資者相關規則。為保障相關業務試點順利開展,做好制度供給,中證協組織研究起草了專項的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
中證協相關負責人指出,開展基礎設施REITs試點,是資本市場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重要舉措。
鵬華基金表示,公募基礎設施REITs將穩定、長期的基礎設施資產帶入資本市場,為投資人提供可長期配置、穩定分紅、透明管理的金融產品,也為我國資本市場提供了有效補充,最終引導、聚集社會長期限資金投資我國鼓勵的基礎設施,促進其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