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財政部近日製定並印發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目前,部分專項債項目存在一定程度的資金閒置或調整使用不規範問題。其中,一些項目是因為前期工作不紮實、準備不充分,導致資金到位後,項目進展緩慢、甚至無法實施。部分項目則是由於項目規劃變化、工程調整等因素,導致項目竣工後,資金結餘較多。另外,雖然部分地方的債券資金沒有閒置,但自行改變用途,造成違規使用問題。因此,當前有必要依法合規、規範高效推進專項債資金用途調整,以更好地盤活閒置資金、拉動有效投資和促進項目績效。
專項債用途調整要嚴格按程序依法依規推進,不得隨意或擅自進行調整。專項債資金用途調整要避免投向不合規、使用不規範等問題,不能以“資金盤活”名義,將資金調整到“負面清單”領域或形成資金挪用、套取行為。同時,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範疇,應嚴格履行程序,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此外,要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做好信息公開,確保投資者及時瞭解項目調整情況,接受政府和市場監督。
用途調整的核心是聚焦收益平衡、準備充分的公益性項目,拉動有效投資。專項債調整並不是簡單把債券資金“盤活”,同樣要避免專項債泛化或濫用,仍要回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這就需要嚴格把關專項債資金調整後的投向。對專項債資金用途調整同樣要嚴格進行項目遴選和論證,不能放鬆要求,尤其是加強收益評估,確保項目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切實保障項目質量。此外,應優先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具備立即開工條件的項目,力爭債券資金到位後的合理期限內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形成有序、適度的專項債資金用途調整機制,兼顧規則的紀律性和靈活性。專項債不同於一般債,更不是“萬能債”,而是要以項目收益為基礎,與項目資產、收益相對應,所以專項債一經發行,應嚴格按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使用,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可調整。因此,不能頻繁、大量調整已發行的專項債項目的資金用途,應堅持“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原則,靈活、規範調整少量已發行債券的資金用途。當前,仍需要嚴肅新增專項債發行紀律,依據“資金跟着項目走”原則,紮實做好前期和建設準備工作,提升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範性。
持續關注調整後的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形成“借、用、管、還”良性循環。專項債資金用途調整完成後,工作遠沒有結束,而是要和新增專項債監管一樣,對調整後的專項債實行全過程監控,嚴禁假借用途調整名義挪用、套取債券資金等行為,要確保項目質量,決不能亂花錢。應進一步加強“穿透式”監管和專項債績效管理,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範使用債券資金。通過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手段,持續對專項債項目準備、建設、運營、專項收入等進行實時監測,及早發現、排除風險。切實將專項債資金“借、用、管、還”納入績效管理中,真正落實舉債問效、無效問責,形成“閉環”債務管理體系。總之,專項債資金調整既要有效盤活資金、拉動投資,又要不留風險隱患、確保債務可持續性。
(作者吉富星 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