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回應終身禁入證券市場:證據不足

賈躍亭回應終身禁入證券市場:證據不足

4月13日晚,證監會網站發佈《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賈躍亭、楊麗傑等5名責任主體)》,決定對賈躍亭、楊麗傑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劉弘、吳孟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賈躍民採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賈躍亭系樂視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楊麗傑系時任樂視網財務總監,劉弘時任樂視網副董事長,吳孟時任樂視網監事、監事會主席,賈躍民(賈躍亭之弟)時任樂視網副總經理。

對此,賈躍亭提出了申辯意見,認為“證據不足”、“應對其從輕處罰”。

賈躍亭在申辯中提出了4點:

1、關於IPO申請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事項,認定其組織、決策、指揮樂視網及有關人員參與造假以及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手段的證據不足。

2、樂視網對樂事體育A+、B輪融資的投資者承擔回購義務,實質是業績對賭,不具有擔保的從屬性和補充性,在法律上不屬於擔保,在該回購條款作為融資交易的構成部分已經對外披露的情況下,樂視網無需另行履行對外擔保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且該條款是隱蔽條款,相關人員沒有發現充其量屬於過失行為。

3、相關公告關於減持承諾的描述即使存在問題,也是微小瑕疵,不足以認定為信息披露違法。

4、申辯人沒有基於實際控制人身份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行為。

綜上,申辯人認為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證監會公佈的信息,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相關文件,以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經查,樂視網2007年虛增收入939.95萬元,虛增利潤870.23萬元(虛增利潤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9.27%,下同);2008年虛增收入4,615.52萬元,虛增利潤4,308.25萬元(136.00%);2009年虛增收入9,375.76萬元,虛增利潤8,883.18萬元(186.22%);2010年虛增收入9,961.80萬元,虛增利潤9,443.42萬元(126.19%);2011年虛增收入6,937.65萬元,虛增利潤6,529.13萬元(39.75%);2012年虛增收入8,965.33萬元,虛增利潤8,445.10萬元(37.04%);2013年虛增收入19,998.17萬元,虛增利潤19,339.69萬元(78.49%);2014年虛增收入35,194.19萬元,虛增成本590.38萬元,虛增利潤34,270.38萬元(470.11%);2015年虛增收入39,922.39萬元,虛減成本943.40萬元,虛增利潤38,295.18萬元(516.32%);2016年虛增收入51,247.00萬元,虛增成本3,085.15萬元,虛增利潤43,276.33萬元(-131.66%)。

此外,北京證監局還對樂視網及相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罰,其中樂視網被處以募集資金5%,合計2.406億元的罰款,實際控制人賈躍亭被處以合計2.412億元罰款。

(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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