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

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3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提出,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業務應當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要求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儲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信息技術系統,實現業務有效風險管理。產品參與收益互換的,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穿透後的委託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標準。禁止為監管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證券公司不得為違規資產出表、資金騰挪或者規避信息披露、投資範圍、交易限制、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行為提供服務或向他人出借或變相出借交易商資質。

原文如下:

關於發佈《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證協發〔2021〕276號

各證券公司:

為貫徹落實證監會有關部署,促進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經第七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就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管理辦法》發佈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資質的證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換業務;已實際開展業務的,應自行制定整改計劃,在一年內有序了結存量業務。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業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計劃應在發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報送至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

二、因分類評級結果下調等原因正處於資質過渡期內的交易商,自《管理辦法》發佈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換業務規模。

三、交易商應當按要求及時將收益互換對沖專用賬户信息報送至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21年12月3日

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發展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公司與交易對手方在其櫃枱及協會認可的其他場所開展的收益互換交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收益互換是指交易雙方根據有效約定在約定日期交換收益金額的互換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雙方支付的金額與標的的表現相關。

第三條證券公司應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客户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為導向,堅持公平、誠信、穩健的原則,合規、審慎開展收益互換業務。

第四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報價)在協會指導下負責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的建設及維護,承擔收益互換業務的日常監測等職責。

第二章 交易商管理

第五條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業務應當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要求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儲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信息技術系統,實現業務有效風險管理。

第六條證監會認可的場外期權一級交易商或協會備案的場外期權二級交易商,可以開展收益互換業務。

未獲得交易商資質的證券公司,只能與交易商開展基於自營目的的收益互換交易,不得與客户開展收益互換交易。

交易商資質管理和動態調整,適用《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七條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交易,應當與交易對手方簽訂協會認可的衍生品交易主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條款、結算機制、違約事件及其處理等事項。

第八條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交易,應當及時對合約信息進行簿記,並保障交易對手方可以根據協議約定知悉其收益互換合約持倉及變動情況。

第九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為交易對手方辦理交易結算。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收益互換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等資料至少20年,以備核查。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使用交易所專用對沖賬户按規定開展掛鈎股票、股票指數等權益類收益互換對沖交易。

第三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二條收益互換的交易對手方,應當具有資產配置、風險管理的真實需求,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機構投資者標準。

第十三條產品參與收益互換的,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穿透後的委託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標準。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業務應當充分盡職調查,採取要求交易對手方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等必要措施,對交易對手方的真實身份、是否符合適當性要求、是否具有真實需求、是否為依法取得或募集的資金、是否符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產品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等進行核實。

證券公司應當全面瞭解交易對手方情況,充分揭示風險,與合格的交易對手方開展收益互換交易。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針對收益互換業務建立負面客户管理機制,及時記載展業過程中的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自律規則、重大違約等負面客户信息。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對交易對手方的資質複核一次,並通過定期回訪、監測評估等方式確保交易對手方持續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 交易標的及合約管理

第十七條收益互換業務掛鈎標的應當具備公允的市場定價、良好的流動性,包括但不限於股票、股票指數、大宗商品等。

收益互換業務不得掛鈎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等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收益互換掛鈎標的穿透核查機制,並對逐筆核查情況進行留痕,嚴禁通過掛鈎標的變相投資於非標準化資產。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結合自身業務定位和風險管理能力,建立掛鈎標的白名單制度,從嚴、動態管理掛鈎標的。

證券公司不得新增和展期被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或進入退市程序的股票為掛鈎標的的收益互換交易。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不得通過與其他衍生工具合約嵌套、拆分、組合形成非線性收益互換合約,變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交易,應當與交易對手方簽訂書面或電子交易確認書,明確交易對手方、掛鈎標的、名義本金、合約期限、收益計算、互換方向、交易保證金等交易要素。有標準交易確認書格式文本的,應當採用標準文本。

第五章 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收益互換履約保障機制,明確履約保證金的管理程序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模式、標的品種等確定合理的初始保證金比例,保證金比例應當符合證監會、協會有關要求,並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

證券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收取初始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設定維持保證金比例,明確約定預警線和平倉線,對交易對手方保證金進行逐日盯市管理。

第二十五條收益互換交易保證金應當為現金或協會認可的其它形式。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可為具有場外期權交易商資質的證券公司以及信用主體評級在AAA以上的商業銀行設定授信額度。證券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審慎評估交易對手信用資質。授信額度設定及調整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收益互換業務規模和對沖交易持倉集中度控制,嚴格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規定,審慎計算收益互換業務對應的風險控制指標。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對收益互換業務實施有效的合規管理,管理收益互換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洗錢、利用信息優勢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合規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收益互換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進行統一審查。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將收益互換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收益互換業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及時應對和全程管理。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對沖交易監控機制,防止對市場穩定造成影響。

第七章 禁止行為

第三十一條不當宣傳推介。證券公司不得通過互聯網、自媒體等任何方式向公眾宣傳,或誘導不合格交易對手方參與收益互換交易。

第三十二條違規與敏感客户交易。證券公司不得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收益互換交易;嚴禁與配資公司、薦股平台、P2P平台、違規互聯網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或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主體開展收益互換交易。

第三十三條為監管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證券公司不得為違規資產出表、資金騰挪或者規避信息披露、投資範圍、交易限制、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行為提供服務或向他人出借或變相出借交易商資質。

第三十四條變相成為交易對手方交易通道。證券公司不得向交易對手方出借證券賬户,不得直接根據交易對手方指令進行對沖交易,不得依照交易對手方指令使用其保證金。

第八章 數據報送及監測監控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協會認定的收益互換業務重要交易對手(以下統稱報送機構)應當按照協會和中證報價有關要求報送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SAC、NAFMII、ISDA主協議項下的收益互換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條 報送機構開展收益互換業務的,交易信息應於交易達成後1個交易日內報送,主協議、補充協議、交易確認書應於簽訂後5個交易日內報送,報送文本應加蓋印章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報送機構應於每月前5個交易日報送上月收益互換業務月度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規模、交易對手結構、標的結構等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要求的內容。

報送機構應於每年7月31日前報送公司合規部門關於上半年收益互換業務的審查意見以及業務開展合規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手方、保證金比例及使用、產品穿透管理、客户授信及使用情況等方面內容。

報送機構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收益互換業務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收益互換業務模式、業務規模、交易對手方、掛鈎標的、對沖持倉、履約保障、盈虧、風險管控、合規管理、系統建設等總體情況。

上述月報、半年報、年報可與場外期權業務報告合併報送。

第三十七條收益互換合約存續期間發生異常交易、違約事件、負面客户、重大業務風險、重大業務損失、影響業務持續開展、引起監管部門或協會關注等情況的,報送機構應於事件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送重大事項報告,説明重大事項的起因、處理措施和影響結果。

中證報價應當在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建立負面客户數據庫,為交易商提供負面客户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明確數據報送直接責任人員和管理責任人員,建立數據報送問責機制。

第三十九條中證報價應當制定收益互換數據報送規則,對報送內容、數據命名、報告要素等實施分類管理、標準化管理,實行電子化自動報送,提供數據查詢、下載服務,定期開展報送數據的質量評估和統計分析,加強收益互換業務的監測監控。

第四十條中證報價應加強業務情況的監測監控,監測監控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適當性、掛鈎標的、交易定價、保證金比例、交易集中度、變動趨勢、對手方分佈、履約情況變動等重點環節,定期編制監測監控報告,及時向證監會、協會報告異常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中證報價應當與交易所、各證監局之間建立收益互換業務數據共享機制。

第九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及其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協會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視情節輕重,分別實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按規定計入相應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存在以下未按要求報送業務信息、影響監測監控情形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懲戒措施,並按規定計入相應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情節嚴重的,移送證監會查處。

(一)持續報告延遲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延遲報送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對證券公司和相關從業人員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錯誤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出現錯誤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對證券公司和相關從業人員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三)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報送業務信息的,或重大事項自發生之日起未在3個交易日內報告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對證券公司和相關從業人員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和移送證監會查處。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業務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協會將按規定移交證監會等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協會此前發佈的自律規則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過渡期為自發布之日起一年。過渡期內,證券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存量收益互換業務整體規模不得增長,證券公司應當自行制定整改計劃,有序壓縮不符合規定的存量業務規模。過渡期結束後,證券公司不得存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業務;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況無法了結的,由公司合規部門出具合規意見書並向協會及所屬轄區證監局報備後可展期或存續。

本文編選自“中國證券業協會”,智通財經編輯: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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