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礦證券一營業部負責人收警示函 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2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陳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21號。陳權在擔任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廣州華夏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決定書顯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陳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官網顯示,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證券”)成立於2000年,總部位於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深圳,是一家綜合類證券公司。2020年11月,五礦證券註冊資本金變更為人民幣97.98億元。五礦證券是中國五礦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五礦”)旗下金控平台——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礦資本”,股票代碼:600390)的全資公司——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絕對控股的證券公司。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談話。證券公司選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更換人員。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户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户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託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陳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權: 

  經查,你在擔任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廣州華夏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4月8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89 字。

轉載請註明: 五礦證券一營業部負責人收警示函 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