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網12月30日發佈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進行了審議。《金融穩定法(草案)》12月30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為30日,截止日期為2023年1月28日。
今年4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央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積極推進金融穩定法立法工作,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12月27日《金融穩定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這是該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金融穩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條,主要規定涉及建立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強化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完善金融風險化解機制,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職責分工和後備資金來源,充實金融風險處置措施等方面內容。
“維護金融穩定,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督管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協同高效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防範道德風險。”《金融穩定法(草案)》明確。
《金融穩定法(草案)》明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以下簡稱統籌協調機制)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以及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部署開展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工作。涉及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
統籌協調機制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等成員單位組成,統籌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統籌協調機制成員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分工履行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責任,落實統籌協調機制議定事項。
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金融穩定法(草案)》明確國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處置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金融風險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經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再貨款可以用於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金融風險處置上,《金融穩定法(草案)》建立了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 。
具體來説,金融機構發生危及持續經營、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促成重組、接管、託管、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決定並予以公告,實現被處置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經營或者平穩有序退出市場。
被處置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窮盡自救手段,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債權債務,挽回損失。被處置金融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和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歸還違反規定佔用或者轉移的資金。
同時,金融風險處置應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以市場化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和補充資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合作用,依法履行促成收購承接、出資等風險處置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覆蓋主要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洽理機制和基本制度,通過宏觀審慎評估、評級、壓力測試等方式監測評估金融業整體風險狀況,運用宏觀審慎政策工具,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