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六章48條,要求商業銀行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對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表內外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與現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範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並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
擴展風險分類資產範圍
銀保監會及央行表示,信用風險是中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
目前,商業銀行對資產風險分類範圍僅限於信貸資產。但隨着金融市場發展,銀行業的非信貸資產在銀行資產中佔比上升較快。此次《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提出金融資產、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並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辦法》顯示,商業銀行應對錶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此外,《辦法》明確將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其中,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基礎資產,按照基礎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無法完全穿透至基礎資產的產品,應按照可穿透的基礎資產中風險分類最差的資產確定產品風險分類。
對於以零售資產、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層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其他經銀保監會認可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在綜合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以及結構化產品特徵的基礎上,按照投資預計損益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進一步拓展風險分類對象,嚴格分類標準和要求,可以更準確地識別信用風險,以及更真實地反映銀行的資產質量情況;此外,也可有效避免銀行通過不同產品隱匿風險,規避監管。
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進行風險分類
目前現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中,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但《辦法》將以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及時、動態地調整分類結果。
《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加強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償付意願、償付記錄,並考慮金融資產的逾期天數、擔保情況等因素。
其中,商業銀行對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的債權超過10%被分為不良的,對該債務人在本行的所有債權均應歸為不良。
另外,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從逾期天數來看,《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則應歸為損失類。
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鑑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佔賬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佔賬面餘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從具體實施時間來看,該《辦法》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於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並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本辦法要求進行重新分類。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完成存量業務的重新分類。過渡期內,尚未按照本辦法重新分類的存量業務,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相關規定進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