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21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佈的一份司法新規,增加了追究違法違規犯罪活動中的主謀和首要分子、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和幫助造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劍指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痼疾。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對2003年2月1日起實施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的基礎上新增15條內容,全文共計35條。其中,細化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虛假陳述行為、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和損失計算、訴訟時效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表示,證券虛假陳述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為。《規定》依法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民事責任制度的充實完善也將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的權利救濟渠道。
實踐中,有的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的銀行詢證函回函、虛假銀行對賬單等以欺騙註冊會計師,還有一些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和銷售客户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
對此,《規定》明確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交易對手方財務造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財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織牢“首惡”和“幫兇”的法律責任之網。
“從近年來爆出的財務造假案件來看,部分獨立董事並未發揮制度預設的監督制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説,《規定》還明確了獨立董事的具體免責事由,以期打消勤勉盡責者的後顧之憂,進一步壓實獨立董事責任。
【來源:央視網_新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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