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8月26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顯示,2018年11月初,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菱科技”,股票簡稱“ST八菱”,002592.SZ)財務總監黃某田主動聯繫中間人李某,希望尋找合適對手方收購八菱科技5%以上的個別股東持有的股權。2018年11月17日,李某告知顧某逵有關八菱科技股權擬轉讓事項,讓顧某逵考慮是否收購上述股權。
2018年12月3日,顧某逵通知李某稱其決定收購八菱科技股權,李某聯繫了黃某田,黃某田回覆可以簽約。2018年12月6日上午,顧某逵從上海飛到南寧到八菱科技公司與黃某強見面,陸某委託黃某強一併談判,條件和黃某強一樣就可以達成轉讓協議。顧某逵與黃某強就價格和轉讓金的付款方式談妥後,12月6日下午顧某逵與黃某強、陸某分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
2018年12月6日晚間,八菱科技對上述股權轉讓事項進行了公告,公司股票未停牌。2019年3月29日,因股權轉讓款未能如期支付,顧某逵與黃某強、陸某分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之終止協議,本次股權轉讓終止。
八菱科技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暨權益變動的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列重大事件,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於2018年11月17日,公開於2018年12月6日。顧某逵作為股權受讓方,參與洽談、溝通、聯繫,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8年11月17日。
陸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股權轉讓受讓方顧某逵是老鄉、朋友關係,2008年左右就認識,一直保持聯繫,平時一起買彩票、賭球,主要通過電話聯繫,偶爾見面,陸葉妻子與顧某逵也認識。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兩人均有電話通訊聯絡,且2014年以來兩人之間存在多次資金往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8年12月4日21點12分,顧某逵手機13061616487主叫陸葉手機18217728816。
陸葉於2018年12月4日21點12分與顧某逵通話後,12月5日利用其控制的哥哥“陸某”的賬户連續單向買入八菱科技48.83萬股,買入金額742.71萬元,12月13日全部賣出八菱科技48.83萬股,賣出金額1086.15萬元,獲利341.99萬元。交易資金小部分來源於陸葉自有資金,大部分來源於向第三方借貸的資金。
雲南證監局認為,陸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顧某逵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有通話聯絡,交易“八菱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陸葉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沒收陸葉違法所得341.99萬元,並處以1025.96萬元罰款。
2018年12月6日晚間,八菱科技發佈關於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今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黃志強(同時為公司高管)及陸暉通知,黃志強、陸暉於2018年12月6日分別與顧德逵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黃志強擬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466萬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65%)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顧德逵,陸暉擬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556.18萬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5.49%)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顧德逵。
本次權益變動前,黃志強持有公司1866.41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6.59%;陸暉持有公司1556.18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5.49%;顧德逵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黃志強持有公司1400.41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4.94%,不再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顧德逵持有公司2022.18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7.14%,成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陸暉不再持股有公司股份。
《黃志強與顧德逵關於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顯示,標的股份的轉讓價格為每股20元,轉讓價款為9320萬元。本協議前述每股單價為不變單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調整。《陸暉與顧德逵關於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顯示,標的股份的轉讓價格為每股20元,轉讓價款為31123.60萬元。本協議前述每股單價為不變單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調整。二者轉讓價款合計40443.60萬元,即4.04億元。
2019年3月29日,八菱科技發佈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終止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公告,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兼副總經理黃志強及持股5%以上股東陸暉的通知,黃志強、陸暉與顧德逵協商達成一致,於2019年3月29日分別簽訂了《黃志強與顧德逵關於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之終止協議》及《陸暉與顧德逵關於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之終止協議》,決定終止雙方於2018年12月6日簽訂的《黃志強與顧德逵關於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及《陸暉與顧德逵關於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截至目前,黃志強已收到顧德逵的股份轉讓價款人民幣1600萬元,陸暉尚未收到顧德逵的股份轉讓價款。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1號
當事人:陸葉,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崇明縣港沿鎮富強村富東409號。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陸葉涉嫌內幕交易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菱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陸葉的要求於2020年8月3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陸葉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陸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8年11月初,八菱科技財務總監黃某田主動聯繫中間人李某,希望尋找合適對手方收購八菱科技5%以上的個別股東持有的股權,價格參照之前南京紅太陽擬收購八菱科技股權的價格(20元每股)。
2018年11月17日,李某告知顧某逵有關八菱科技股權擬轉讓事項(7%的股權轉讓,轉讓價格20元、已公告的紅太陽收購信息、 員工持股計劃等),讓顧某逵考慮是否收購上述股權。
2018年12月3日,顧某逵通知李某稱其決定收購八菱科技股權,李某聯繫了黃某田,黃某田回覆可以簽約。
2018年12月4日20點43分,李某通過微信告知顧某逵,讓顧某逵“週四(12月6日)到南寧簽約”,之後顧某違與其聘請的律師確定了12月6日上海飛南寧的航班。
2018年12月6日上午,顧某逵從上海飛到南寧到八菱科技公司與黃某強見面,陸某委託黃某強一併談判,條件和黃某強一樣就可以達成轉讓協議。顧某逵與黃某強就價格和轉讓金的付款方式談妥後,12月6日下午顧某逵與黃某強、陸某分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
2018年12月6日晚間,八菱科技對上述股權轉讓事項進行了公告,公司股票未停牌。
2019年3月29日,因股權轉讓款未能如期支付,顧某逵與黃某強、陸某分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之終止協議,本次股權轉讓終止。
八菱科技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暨權益變動的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列重大事件,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於2018年11月17日,公開於2018年12月6日。顧某逵作為股權受讓方,參與洽談、溝通、聯繫,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8年11月17日。
二、陸葉內幕交易“八菱科技”情況
(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陸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有通話聯絡
陸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股權轉讓受讓方顧某逵是老鄉、朋友關係,2008年左右就認識,一直保持聯繫,平時一起買彩票、賭球,主要通過電話聯繫,偶爾見面,陸葉妻子與顧某逵也認識。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兩人均有電話通訊聯絡,且2014年以來兩人之間存在多次資金往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8年12月4日21點12分,顧某逵手機13061616487主叫陸葉手機18217728816。
(二)陸葉利用其控制的“陸某”賬户交易“八菱科技”
陸葉於2018年12月4日21點12分與顧某逵通話後,12月5日利用其控制的哥哥“陸某”的賬户連續單向買入八菱科技488,300股,買入金額7,427,076元,12月13日全部賣出八菱科技488,300股,賣出金額10,861,457.12元,獲利3,419,861.96元。交易資金小部分來源於陸葉自有資金,大部分來源於向第三方借貸的資金。
(三)陸葉交易“八菱科技”行為明顯異常
一是陸葉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與知情人通話時間高度吻合。本次股權轉讓事項的內幕信息不晚於2018年11月17日形成,八菱科技於12月6日晚間披露了本次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11月17日至 12月6日。12月4日21點12分,顧某逵手機13061616487主叫陸葉手機18217728816約46秒,12月5日,陸葉操作“陸某”證券賬户連續單向買入八菱科技股票,買入佔比為100%,持股佔比為100%。
二是存在新開户、轉入資金後不交易其他股票、等待時機交易八菱科技的情況。2018年11月17日內幕信息形成後,11月21日, 陸某開立普通證券賬户,之後將該賬户交陸葉控制並使用,11月 23日至11月29日轉入資金合計 16,500,000 元,資金轉入後未交易任何股票或證券;11月26日開立“陸某”信用證券賬户,11月29日陸某普通證券賬户裏的16,500,000元轉入信用賬户,之後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3日、12月4日這個四個交易日未交易任何股票或證券。陸葉使用“陸某”賬户在內幕信息確定後第一個交易日(12 月 5 日)大額買入八菱科技股票,成交金額巨大,轉入資金等待時機買入八菱科技的行為明顯。
三是陸葉對其異常交易行為沒有正當、合理的解釋。陸葉在詢問筆錄中承認操作“陸某”證券賬户交易八菱科技的事實,並稱買八菱科技股票之前看到公告説公司有收購事項,當時好像是南京紅太陽要以20塊錢收購八菱科技股票,12月5日看到八菱科技股價十多塊錢就買了。該理由不足以解釋異常交易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八菱科技相關公告和文件、證券和銀行賬户資料、銀行賬户流水、交易記錄、通訊記錄、微信記錄、交易所計 算數據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陸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顧某逵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有通話聯絡,交易“八菱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陸葉上述行為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陸葉及其代理人在書面陳述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陸葉交易“八菱科技”的行為不存在異常性,符合其以往交易習慣。其二,陸葉交易“八菱科技”有合理理由,與內幕信息無關。其三,當事人認為處罰幅度不合適,請求從輕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其一,本案中,2018年12月4日20點43分,內幕信息知情人顧某逵收到微信通知,確定將於12月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隨後21點12分電話聯繫陸葉。12月5日,陸葉操作“陸某”證券賬户連續單向大額買入“八菱科技”。陸葉交易“八菱科技”的時點、內幕信息形成發展時點以及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時點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其二,陸葉關於依靠公司公告信息獨立判斷買入“八菱科技”的理由,不能合理解釋其利用他人新開立證券賬户、大筆轉入資金、 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及陸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話聯絡時間高度吻合等明顯異常情形。陸葉未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八菱科技”。
其三,處罰幅度綜合考量了陸葉配合程度、非法獲利金額、社會危害程度等多種因素,本案也沒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陸葉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申辯意見於法無據。
綜上,我局對當事人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陸葉違法所得3419861.96元,並處以10259585.88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 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雲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