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恆泰證券某營業部負責人收警示函 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由 勞新忠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大連證監局對王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王鈺在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恆投證券 股票代碼:HK.01476)大連星河二街證券營業部(原大連西南路證券營業部)及原大連會展路證券營業部擔任負責人期間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王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户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户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託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王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鈺: 

  經查,你在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河二街證券營業部(原大連西南路證券營業部)及原大連會展路證券營業部擔任負責人期間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