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管理辦法》
據“海關發佈”消息,為維護我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合法權益,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管理工作,海關總署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衞生註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佈。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合法權益,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國家(地區)對中國輸往該國家(地區)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管理且要求海關總署推薦的,海關總署統一向該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
第三條 境外國家(地區)有註冊要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應當先獲得該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註冊批准,其產品方能出口。企業註冊信息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佈為準。
第二章 註冊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手續;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衞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衞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衞生要求;
(三)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四)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誠信自律、規範經營,且信用狀況為非海關失信企業;
(五)一年內未因企業自身安全衞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時,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向住所地海關提出申請,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註冊申請書;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註冊自我評估表;
(三)企業生產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廠區佈局圖、車間平面圖、人流/物流圖、水流/氣流圖、關鍵工序圖片等)、生產工藝等基本情況;
(四)企業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衞生控制體系文件;
(五)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的隨附資料。
第六條 海關根據企業申請組織評審,結合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
第七條 需經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現場檢查合格方能獲得註冊資格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進口國家(地區)的要求配合做好相關檢查工作。
第三章 註冊管理
第八條 已獲得境外註冊企業的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海關申請註冊信息變更,由海關總署通報進口國家(地區)。企業註冊信息變更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佈為準。
第九條 已獲得境外註冊企業發生新建、改(擴)建生產車間或食品安全衞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海關報告。
根據進口國家(地區)註冊要求,必須由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准後方能改(擴)建的,企業應當在事前向住所地海關報送改(擴)建方案,待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准後方可實施。改造完畢後,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提交報告,由海關總署通報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
第十條 已獲得境外註冊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辦理註冊,企業註冊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佈為準:
(一)生產場所遷址的;
(二)已註冊的產品範圍發生變化且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要求重新註冊的;
(三)已註冊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要求重新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已獲境外註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撤回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註冊推薦:
(一)企業主動申請取消註冊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已註銷的;
(四)企業拒絕接受進口國家(地區)官方檢查或未按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要求進行整改及提供相關材料的;
(五)企業不能持續符合境外註冊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撤回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註冊推薦的情形。
企業因第(四)、(五)項規定之情形被海關總署撤回境外註冊推薦的,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獲得境外註冊的企業,應當每年就是否能夠持續符合進口國家(地區)註冊條件進行自我評定,並向住所地海關報告。
第十三條 獲得境外註冊的企業,應當接受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和海關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十五條 進口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多雙邊協議規定的其他類型食品生產單位(如漁船)的境外註冊管理,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2年12月19日發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衞生註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