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嚴防大股東將公司當成“提款機”

由 務高林 發佈於 財經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高公司治理質效,銀保監會近日接連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評價辦法》)。

實行更嚴管理

《準則》依據公司法而制定,因同時依據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與保險法,又呈現出相應特點。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潘修平説,銀保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要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同時,銀保公司作為金融機構,面臨比普通商事公司更大的風險,監管部門對銀保公司要進行更嚴格的管理。銀行的治理結構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在這兩部法律中,監管機關要對銀保公司的股東、股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等事項的變更進行審批,以確保銀保公司的治理結構合法、合規,而這些審批在普通的商事公司中是不需要的。

從組織機構上也可看出兩者的關係。金融律師康家昕博士説,《準則》對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等章節搭建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框架予以沿用,對銀保機構公司的“三會”構成和職權,“三會”會議的召開、召集及議事表決程序,董監高的職責、產生、任期和職務終止等屬於公司治理範疇內的事項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兩者畢竟分屬於不同部門。公司法是商主體法,屬於私法領域;而《準則》將是一個帶有經濟行政法性質的金融監管規則,屬於公法範疇。違反公司法,主要承擔的是民商事法律責任,而違反《準則》,須承擔行政責任。“應該説,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則在《準則》中都被不同程度地壓縮了意思自治的空間。”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認為,銀保機構具有外部性強、財務槓桿率高、信息不對稱的特徵。因此,《準則》對於銀保機構的規定,要比一般公司嚴格得多。比如,在公司章程方面明確,銀保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的提名及選舉制度,明確提名主體資格、提名及審核程序、選舉辦法等內容。

治理監管升級

2020年可以説是銀保公司治理監管年。

7月3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撰文《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業改革的重中之重》,指出要從多方面推動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8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力爭通過3年努力,初步構建起中國特色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機制。

此後,銀保監會對銀保機構共計1792家公司治理情況,從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關聯交易治理等八個維度進行了綜合評估。

2020年,銀保監會還先後兩次公開通報銀保公司違法違規股東名單。

潘修平説,《準則》及《評價辦法》的出台,是落實上述三年行動方案的具體措施,意味着對公司治理的監管升級,從規範性文件上升到部門規章。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教授強力説,《準則》的出台意義重大。在三大攻堅戰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戰。2020年多家銀保機構出現問題,暴露出部分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問題。因此,銀保監會有必要整合2013年施行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和2006年施行的《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結合現實情況出台監管規章。

強化股東義務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準則》吸收借鑑了《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所倡導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護中小股東權益,要求董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明確董事會應當執行高標準的職業道德準則,注重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員工參與公司治理等。

《準則》還吸收了正在修改的商業銀行法中的一些制度。潘修平説,這樣做,《準則》作為下位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同步相一致。

公司治理中至關重要的內容是股東義務和權利,尤其是對大股東的規範。業內專家認為,從此前出現問題的公司來看,多是大股東出了問題。比如,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股東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以非自有資金入股;存在股權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數持有銀行股權等情形;濫用股東權利;未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係人進行利益輸送等。

劉俊海説,若銀保機構的大股東存在關聯交易,對公司危害巨大,因為面對他們違法違規,無人敢言,他們甚至可以將公司當成“提款機”,套取挪用公司資金這。

基於此,《準則》第十六條在股東義務中明確規定,股東必須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保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持股比例和持股機構數量符合監管規定,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份。

康家昕認為,《準則》同時要求股東以書面形式向銀行保險機構作出資本補充的長期承諾,原因在於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對銀保機構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量化的要求,而維持資本充足率穩定且不降至8%紅線以下,從根本上又取決於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能否持續有力地保障銀行保險機構的資本充足,而且對其權利要有相應約束。比如,《準則》規定,當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時應限制其表決權,目的就是防範大股東將公司當成“提款機”,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治理中還有一項重要內容是規範關聯交易。康家昕説,《準則》對銀保機構的關聯交易治理問題作出了很多具體的規定,也都與出現的亂象直接相關。比如,在股東義務條款中規定股東有向監管機構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的義務;在董事監事提名和高級管理人員選聘等方面,將關聯方股東合併對待,以確保公平公正;規定獨立董事應當就重大關聯交易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發表意見;規定董事會應下設關聯交易控制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應在其中佔比原則上不低於1/3,且主任委員或負責人應由獨立董事擔任等等。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