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製度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熱情

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項基本規則,欠債還錢可謂天經地義。但是,規則之外也有例外。在一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為了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讓誠實的債務人獲得經濟再生,個人破產製度應運而生,為化解個人債務問題提供了一種制度化途徑。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發佈。根據該意見稿,在深圳居住且參加社保連續滿3年的個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債務人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可以進行破產重整。在我國尚不存在個人破產製度相關法律的當下,深圳個人破產立法可謂走在了全國前列。

破產法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實施以來,為推動“殭屍企業”有序退出市場、促進“困境企業”再生、優化資源配置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個人破產立法一直付之闕如,導致破產法只能“一條腿走路”。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導致市場經濟中大量“單幹”的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等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一些創業、經營失敗的個人背上鉅額債務,間接催生了地下錢莊、高利貸、暴力催收等灰色行業。山窮水盡的債務人可能會選擇當“老賴”或“跑路”,更有甚者會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製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有助於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能夠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產生的社會成本。同時,個人破產製度通過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讓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債務人的剩餘財產,能夠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促使金融機構完善信貸評估和風險防控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當誠實的債務人通過個人奮鬥獲得經濟再生時,受益的將是整個社會。

我國個人破產製度建設已經駛入快車道。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產製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明確提出,健全破產製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當前,有關部門正在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工作,浙江温州等地也已經開始了個人破產方面的司法實踐。

不過,人們難免會擔憂,個人破產製度會不會讓“老賴”逍遙法外,通過假破產來真逃債?我們看到,深圳在徵求意見稿中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壓縮“老賴”鑽空子的空間,如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設置較長的免責考察期,追究破產欺詐行為債務人的法律責任,對破產債務人實行限制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限制。可以説,破產免責的債務人並不會“無債一身輕”。

讓誠信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是個人破產製度的根本宗旨。而這,又需要不斷完善誠信社會的體制架構,並通過個人破產製度來倒逼信用機制建設。同時,立法也要更加註重傾聽民意,讓個人破產製度與本土經驗和民眾的社會心理相符合。比如,生活消費欠債適不適用於個人破產就值得仔細研判。防止好經被念歪,這考驗着立法者的智慧。(作者: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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