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啓動回購+股權激勵 回購價格每股不超24.39元

A股券商板塊又迎利好。

繼華泰證券之後,又一家頭部券商宣佈回購+股權激勵。6月7日下午,國泰君安(601211,SH;昨日收盤價16.15元)向市場公告回購+股權激勵計劃。根據公告,國泰君安擬在未來12個月內,以自有資金不超過21.7億元通過集中競價方式進行回購,回購價格不超24.39元/股。

根據公告,所回購的股份將用於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包括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核心骨幹人員以及未來一年內從內部提拔或外部引進的與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相同職級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每股8.03元,約為國泰君安最新收盤價的一半。而從解鎖條件來看,未來3年,公司將重點考察歸母淨利潤、加權ROE在對標券商中的排名。

擬回購資金不超21.7億

根據國泰君安發佈的公告,6月7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議案》。

本次回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數量區間為4450萬~8900萬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比例為0.5%~1%,回購價格不超過24.39元/股。截至6月8日收盤,國泰君安A股的收盤價為16.15元/股。

有非銀行業分析師認為,公司此次回購計劃的出台可能對二級市場表現會有積極的催化作用,但由於回購股份佔比有限,催化的幅度也較為有限。

另據公告披露,本次回購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不超過21.7億元,回購的實施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告,國泰君安所回購的股份將用於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包括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核心骨幹人員以及未來一年內從內部提拔或外部引進的與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相同職級人員。其中,這一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核心骨幹人員,共計451人,佔公司截至2019年年末在冊員工總人數1.52萬人的2.96%。

就具體分配情況而言,本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不超過900萬股A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合計分配510.7萬股,其他核心骨幹分配7648.6萬股,預留股份740.7萬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每股8.03元,約為公司最新收盤價的一半。

解鎖條件重點考察三點

據公告披露,國泰君安本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應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滿24個月後,並滿足約定解除限售條件後方可開始分3年解除限售,每年解除限售比例分別為33%、33%、34%。

從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條件來看,國泰君安此次設計的條件綜合考慮了歸母淨利潤排名、加權ROE排名、金融科技創新投入指標,權重分別為50%、40%、10%,並以實現證券公司分類結果達到A類A級或以上且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這一綜合風控指標為前提。

國泰君安此次股權激勵在公司層面的解鎖條件具體包括:2021年度歸母淨利潤在對標公司中排名前四,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在對標公司中排名較2019年度提升1位,金融科技創新投入不低於6.05%;2022年度歸母淨利潤在對標公司中排名前三,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在對標公司中排名較2019年度提升2位,金融科技創新投入不低於6.1%;2023年度歸母淨利潤在對標公司中排名前三,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在對標公司中排名較2019年度提升2位,金融科技創新投入不低於6.15%。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條件按本計劃規定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對標公司是指中信證券、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招商證券及申萬宏源6家上市券商。

據國泰君安測算,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總成本最高約6.47億元。而據申萬宏源非銀團隊測算,假設授予日收盤價為16~20元,首次授予數量8159.3萬股,靜態測算得到每年攤銷費用在1.3億~1.95億元,佔2019年利潤比重為1.5%~2.3%,不對公司經營造成較大壓力。

券商股權激勵開始破冰

近年來,已經有多家上市券商嘗試員工持股計劃。例如自2016年以來,已先後有國元證券、興業證券、中信證券、招商證券等券商發佈了員工持股計劃。其中,國元證券、興業證券和招商證券的員工持股計劃已經得以實施。

不過相比員工持股計劃,券商的股權激勵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華泰證券曾在今年3月公告的回購A股方案中表示,回購股份的用途為實施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但該公司至今沒有公告具體的股權激勵方案。

而今年3月1日正式實行的新證券法對券商究竟是否可以開展股權激勵作出了規定。

新證券法第四十條指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除此之外,新證券法還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任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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